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优化中国特色专利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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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以来,我国专利事业筚路蓝缕、与时俱进,专利法历经四次重大修改,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保护之路。这一历程不仅回应了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日益现代化的时代呼声,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专利保护领域的深刻诠释。
长期以来,在顶层制度理念上,行政、司法“双轨协同”始终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关于产权保护的主要落足点。2008年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出要“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2015年《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调,要“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这一阶段,国家政策以“双轨制”为基石,强调知识产权治理中公权部门的主动职能,在权力分配上将司法能动性视为重点。到了2016年,存续已久的“双轨制”保护迎来重要转变。《“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首次提出构建涵盖司法审判、刑事司法、行政执法、快速维权、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七大领域的“大保护”格局,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从“双轨制模式”转向“大保护模式”,迈入多元共治的新阶段。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进一步指出要“健全统一领导、衔接顺畅、快速高效的协同保护格局”“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鉴定和维权援助体系,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为“大保护模式”的发展完善指明方向。
从“双轨制模式”到“大保护模式”转变历程中,地方试点的探索实践不容忽视。例如,2011年湖南省率先以地方立法的方式明确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2013年开展改革试点,对专利纠纷领域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进行创新性探索。随后该制度迅速在陕西、福建、上海、北京、四川、云南、湖北等地得以推广应用。2021年,“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被写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成为专利纠纷多元化解模式具体推进的生动范本。
在人工智能、量子通信等新兴技术蓬勃发展的当下,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进入了新常态,发展方式逐步由规模速度型转向质量效益型,发展动力正从资源要素转向创新驱动,这对我国专利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新的时代要求,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推进专利保护工作。
第一,加深专利制度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目标契合。专利保护的基本功能是通过解决侵权纠纷、查处违法行为以打击市场投机行为,激励社会创新。新时代以来,我国专利保护不单具有私人产权保障功能,更承载着广泛的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是整个国家创新体系、对外竞争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深刻理解专利保护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位置,加快实现知识产权强国的远景目标、不断提升我国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科技竞争中的竞争力。
第二,健全统一领导、衔接顺畅、快速高效的协同保护格局。应在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实现政府履职尽责、执法部门严格监管、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经营主体规范管理、行业组织自律自治、社会公众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既要增进专利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形成保护合力,也要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立完善仲裁、调解、公证、鉴定、价值评估、预警分析和维权援助体系,强化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通过“大保护”多元共治,为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发力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三,将专利保护深度融入创新全流程。传统模式下,专利保护多以被动应对为主,即专利权遭受侵害后通过司法或行政途径寻求救济。新时代的专利保护需转向主动预防,通过专利预警分析、审查授权、转化运营、海外布局等全链条服务,为创新提供前瞻性支撑。例如,为创新主体提供精准的专利信息检索、分析与预警支持,助推专利布局和风险防控;优化专利审查模式,保障创新主体公平、高效、便捷地获得专利授权;促进权利人将最新和最先进的专利成果及时转化和产业化,在激励发明创造持续产出的同时,推动企业提质增效和产业转型升级;建立健全海外专利预警和维权援助机制,护航企业出海,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大力提升本国产业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和影响力。
专利保护制度的演进是我国专利法40年发展的生动缩影,见证了中国从“专利大国”向“专利强国”迈进的奋斗历程。从“双轨制”到“大保护”,每一次革新都诠释了“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时代命题。面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我国将继续构建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度适配的专利保护体系,以更开放的姿态、更高效的协同机制、更包容的治理生态,为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推动创新发展行稳致远。(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副院长 何炼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