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撤三”具体要求修订发布2025年

〖2025/5/28 9:02:49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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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商标案例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导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于2025年5月26日发布最新修订文件,针对“撤三”申请流程(即“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进行优化调整。本次修订旨在提升行政效率,规范申请标准,并强化证据审查要求。

        附全文:

        申请撤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

        为进一步提高申请效率,指导申请人按要求申请撤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商标局对2023年3月发布的《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后内容如下: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

        二、办理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请。提交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二)申请人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6:30  

        咨询电话:010-63218500  

        (三)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2.被申请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调查证据,如网络搜索结果、市场调查报告等;

        3.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6.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每个商品或服务项目需要用分号隔开;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7.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并附送被申请商标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调查证据,如网络搜索结果、市场调查报告等。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9.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10.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11.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12.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13.“申请人承诺”栏: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申请人承诺内容。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申请人接受承诺内容。

        14.申请人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应符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上编第一部分第一章5.1要求;商标代理委托书等文件应符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上编第一部分第一章5.2要求。

        15.初步调查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被申请商标注册人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经营状态或存续状态等信息,被申请商标市场调查情况,相关调查不限于专业类查询平台,被申请商标注册人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电商平台、线下生产经营场所等网络查询、市场调研、实地调查等证据材料。

        四、缴纳规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未按要求缴费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按类别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请见: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fbz/  

        五、查收商标文件

        申请人按要求缴费后,发给申请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则将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六、注意事项

        1.请认真阅读申请书背面填写说明。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