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五年说明使用制度:修法中的创新与挑战
〖2025/5/23 8:24:30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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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商标案例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五年说明使用制度的增设,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一次重要创新,对于加强商标管理、促进商标使用、解决商标囤积等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
修法背景:商标使用制度的新变革
我国现行《商标法》自 1983 年施行以来,历经 1993 年、2001 年、2013 年、2019 年四次修改 ,不断适应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然而,随着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庞大的商标需求催生了一系列问题,其中商标 “囤积”“注而不用” 现象尤为突出。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商标制度设计长期以来 “重注册,轻使用”,注册后对使用义务关注不足,导致大量商标虽已注册,却在市场中 “沉睡”,未发挥应有的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积累商誉的作用,造成了商标资源的严重浪费 。
在此背景下,本次修法旨在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在坚持现有注册制度的基础上弥补其缺陷。五年说明使用制度的提出,正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促进商标的有效使用,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引导商标注册回归 “注册为了使用” 的制度本源 。
立法初衷:直击商标使用痛点
解决商标囤积乱象
在商标注册取得制度下,本期望权利人通过使用商标提升商品或服务的商誉,进而促进经济发展。但现实却背道而驰,大量商标被囤积,成为 “僵尸商标”。例如,一些企业或个人大量注册商标,并非基于实际使用需求,而是企图通过转让牟利或阻止竞争对手使用。这些商标不进入市场流通,无法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虽在 2019 年发布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2021 年出台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申请人使用意图进行考量,但这些规定多从否定性评价角度出发,且在实际审查中,主观恶意和不以使用为目的难以通过形式审查排除 。此次修法新增五年说明使用制度,明确不履行义务将面临商标被监管机构主动注销或撤销的后果,并对商标使用意图进行抽样监督,旨在从源头上清理 “僵尸商标”,净化商标市场。
在商标续展审查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多为形式审查,难以充分监督商标使用义务的履行。而 “撤三” 制度虽能清理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但在商标续展的十年周期与 “撤三” 的三年周期之间,存在较长的监管空白期 。
五年说明使用制度的设置,恰能填补这一空白。五年作为一个适中的时间节点,既与商标商誉形成的重要阶段相契合,也能有效衔接商标续展制度和 “撤三” 制度。
例如,美国《兰哈姆法》将五年规定为不容置疑的期间并要求提交保证书;《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规定商标使用满五年不能被注销 。我国将五年作为说明使用情况的周期,有助于促进商标的持续使用,确保商标在整个生命周期中都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在商标续展时,形式审查往往难以发现商标是否实际使用,而五年说明使用制度要求商标权人定期提交使用情况说明,能够及时发现 “注而不用” 的商标,将其清理出市场。对于 “撤三” 制度未能覆盖的时间段,五年说明使用制度起到了补充作用,确保商标在整个注册有效期内都能得到有效监管,使商标使用贯穿始终,真正实现《商标法》积累商誉的立法目的 。
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注册商标每满五年,注册人应当自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十二个月内,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提交其在该五年期间使用该商标的情况说明。无法提交使用情况说明或者提交的使用情况说明不符合要求的,注册人应当作出说明。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对提交的商标使用情况说明进行随机抽查。经抽查发现提交虚假情况说明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商标注册人有正当理由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