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老三”状告“邢老×”法院:构成商标侵权 赔偿损失
〖2025/5/20 7:56:30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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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信息整理编辑:咖啡
“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文字含义近似的标识或企业字号,容易被公众误认为二者存在关联关系,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
肉丸糊辣汤作为西安地方特色小吃很受消费者欢迎,西安经营肉丸糊辣汤的商家非常多,然而守法经营是商家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否则涉及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就得不偿失了。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审理的这个案件就很有典型意义。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
经营者当心侵权
2003年4月,“邢老三”商标依法注册。2018年1月,杨某经受让成为“邢老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西安开设邢老三餐饮公司及糊辣汤店。
2016年4月,邢某注册“邢老×”及群组商标,开设西安邢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糊辣汤店。2017年6月,“邢老×”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裁定无效,并经行政终审判决后,邢某不但继续在其公司及店招上使用该商标,并许可他人加盟,且又在相同的服务类别上重新申请“邢老×”商标。
杨某遂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拥有第3059188号“邢老三”注册商标专用权,西安邢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现用名:陕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邢老×坊上肉丸糊辣汤店(已注销,经营者邢某)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餐馆服务上使用与“邢老三”商标相近似的“邢老×”标识,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西安邢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邢老×坊上肉丸糊辣汤店将“邢老×”登记为字号,其与原告属于同行业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需赔偿商标权人合理损失
“‘邢老×’使用在与‘邢老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3类餐馆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二者文字构成相近,其中‘邢老’含义相同,差别仅为序号,且二者同处于西安地域,会被公众误认为二者属于同源系列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莲湖法院法官陈丽娜告诉记者,故使用“邢老×”商标的行为及许可他人使用“邢老×”商标的行为,构成对“邢老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莲湖法院法官吕艳红表示,“邢老三”商标在西安餐饮行业已有一定知名度,“邢老×”企业字号晚于“邢老三”餐饮企业设立,未尽到合理避让义务,提供的同为餐饮经营管理服务,二者均以肉丸糊辣汤、腊牛肉夹馍等地方特色小吃为主要经营品类,消费群体重合度较高,属于同业经营者,“邢老×”字号足以引人误认为与“邢老三”餐饮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关系,“邢老×”企业字号的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在“邢老×”商标因与“邢老三”商标相近似而被在餐饮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并经行政诉讼终审判决后,邢某仍继续使用“邢老×”为餐饮企业字号,并许可他人加盟使用,且又在相同服务群组类别中重新申请“邢老×”商标,应认定为主观恶意明显,行为情节严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鉴于“邢老×”胡辣汤店已注销,“邢老×”餐饮公司已更名,其品牌整体更名工作正在积极推进,法院遂以加盟店数量、加盟费金额乘以30%的商标贡献率为惩罚性赔偿基数,以二被告的侵权情节酌定2倍的惩罚性赔偿倍数,判决二被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已自觉履行。(记者 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