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北京知产法院:从严规制!商标注册人“撤三“案件中提交虚假使用证据的司法审查标准

〖2025/5/7 8:24:55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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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商标案例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导读

        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其注册与使用都备受关注。今天,我们要分享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商标案件,它不仅体现了司法对商标使用真实性的严格审查,更彰显了构建诚实守信诉讼秩序的决心。

        案情回顾:商标撤销风波起

        江西慧某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2014年7月31日申请注册了第15052973号“伏思特FUSTE”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涵盖第9类“电开关、逆变器(电)、传感器”等商品。然而,这一商标的命运却因闫某榴提起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而波折不断。

        国家知识产权局最初对诉争商标作出了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决定,闫某榴对此不服,提出撤销复审申请。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在指定期间(2018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0日)内,诉争商标在“逆变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进而维持了诉争商标在与其相类似的“电开关;控制板(电);逆变器(电);传感器;稳压电源”商品上的注册。

        但闫某榴并未就此罢休,而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证据迷雾:虚假证据现端倪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闫某榴的申请,向其代理律师出具《调查令》,调取与诉争商标被授权人于2021年2月10日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1LLD0412)的相对方福州轻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处的合同原件。这一查,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经审查发现,该《购销合同》“货号”处并未显示诉争商标,而且合同金额与慧某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合同复印件内容大相径庭。要知道,慧某公司提交的复印件“货号”处可是显示了诉争商标的。如此明显的差异,让慧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涉嫌造假。

        严格审查:虚假证据难遁形

        面对慧某公司涉嫌造假的证据,法院秉持着严谨的态度,对其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了从严审查。结果发现,慧某公司提交的与前述《购销合同》相关的发票,并不能视为对诉争商标的使用;而其提交的其他证据,均未显示诉争商标,自然也无法证明对诉争商标的使用。

        在铁一般的事实面前,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慧某公司在指定期间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闫某榴对此结果也未提起上诉,案件至此告一段落。

        典型意义:司法态度引风向

        本案作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中对虚假证据从严审查的典型案例,具有深远的示范意义。它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法院会依托调查令制度,由当事人调取证据原件,一旦发现诉争商标注册人提交虚假证据,对其提交的其他证据将严格审查。

        这种对商标使用真实性严格审查的司法态度,犹如一把利剑,斩断了企图通过虚假证据蒙混过关的不法行为,对构建诚实守信的诉讼秩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商业活动中,诚信是立足之本,无论是商标注册人还是其他市场主体,都应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共同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让更多的企业和个人认识到商标使用真实性的重要性,在商业活动中坚守诚信底线,共同推动商业社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