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典型案例:无锡市某水蜜桃桃农协会与陈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5/4/21 8:54:53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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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上海市工商联彭拜号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无锡市某水蜜桃桃农协会与陈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范围以及侵权判断标准
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10090号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708号
基本案情
无锡市某水蜜桃桃农协会(以下简称某桃农协会)是“陽山”证明商标的权利人,其发现陈某某在拼多多电商购物平台开设的店铺内销售桃子时使用的商品名称中含有“阳山”,认为构成商标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
陈某某认为,阳山地理标志是该区域历代人民智慧结晶,该区域符合生产条件的生产者享有集体权和共有权,其销售的水蜜桃系来自阳山镇某某水蜜桃专业合作社,使用阳山地理标志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未经证明商标权人许可,在销售同类商品时使用了与涉案商品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其商品与证明商标使用者的商品发生混淆,侵犯了某桃农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赔偿某桃农协会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故判决陈某某赔偿某桃农协会经济损失4.8万元及合理开支1500元。
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地理标志可以通过申请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获得商标权的保护,但其保护范围受到限制,区域内的商家即使没有加入协会也有权使用该地理标志。经查,陈某某于2020年7月、8月销售的水蜜桃来自于无锡市阳山镇,陈某某在销售时有权正当使用“阳山”字样以说明水蜜桃的产地。但是,对于其他时间段销售的水蜜桃,陈某某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产地来自于阳山地理标志核定的地域范围,故其使用“阳山水蜜桃”字样的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改判陈某某赔偿某桃农协会经济损失2万元及合理开支1500元。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客体,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是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近年来,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对于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范围、侵权判断标准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认识不统一。
本案裁判明确地理标志可以通过申请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获得商标权的保护,商品符合使用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使未向证明商标权人申请使用该证明商标或者申请加入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也有权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所包含的地理标志。如果特定商品的确产自地理标志核定的地域范围,除非存在相反证据证明该商品不具备地理标志要求的特定品质,否则,应当推定该商品符合使用地理标志的条件,该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等有权正当使用地理标志。本案裁判有利于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法律适用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