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与商标关系之探究——以“赛索集团SAISOGROUP及图”商标案为例

〖2024/5/9 8:13:05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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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商标案例  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导读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名称与商标作为企业身份和形象的重要标识,在品牌推广、消费者识别、法律保护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企业名称与商标在功能、性质、使用范围等方面的差异,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显得尤为复杂。本文将以“赛索集团SAISOGROUP及图”商标案为例,对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参考。

        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定义与功能

        (一)企业名称的定义与功能

        企业名称,又称公司名称,是指用于标识和区分不同企业的文字符号。它不仅是企业法人资格的体现,也是企业对外宣传、交流和合作的重要工具。企业名称通常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要素组成,具有独特性、识别性和专有性等特点。

        (二)商标的定义与功能

        商标是指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定符号、图案、文字或其组合。商标是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区别不同经营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功能。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关系

        (一)企业名称与商标的联系

        1.  标识功能的一致性:企业名称和商标都具有标识和区分功能,都是企业对外宣传和推广的重要工具。

        2.  法律属性的相似性:企业名称和商标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未经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3.  价值的共生性:企业名称和商标都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二)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1.  构成要素的差异:企业名称通常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要素组成,而商标则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

        2.  使用范围的差异:企业名称主要用于企业法人资格的标识和对外宣传,而商标则主要用于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和区分。

        3.  法律保护方式的差异:企业名称的保护主要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而商标的保护则主要依据《商标法》等法律法规。

        “赛索集团SAISOGROUP及图”商标案分析

        一、案情

        第59741145号“赛索集团SAISOGROUP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见下图)由安顺市赛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赛索网络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印刷品;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文具”等。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8月5日作出商评字〔2022〕第248477号《关于第59741145号“赛索集团SAISO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下称被诉决定),认为:诉争商标标志含有“集团”,与赛索网络公司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决定:对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赛索网络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二、审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赛索集团SAISOGROUP”及图形构成,赛索网络公司全称为“安顺市赛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故诉争商标与其名义存在差异。若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具有欺骗性。因此,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结论正确,应予支持。此外,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在“纸;印刷品;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纸盒;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须品;文具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结论正确,应予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赛索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

        赛索网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补充提交了证据1为“商标申请人新变更信息”,证据2为“引证商标含义及对应,与申请商标不相近”,证明诉争商标已由赛索网络公司转让至赛索庄园贵州(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以支持其上诉主张。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赛索集团SAISOGROUP”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相关公众看到诉争商标显著识别中文部分“赛索集团”,易将其理解为公司或企业简称,诉争商标与安顺市赛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差异,虽然诉争商标已转让至赛索庄园贵州(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但并非仅赛索庄园贵州(集团)有限公司可被简称为“赛索集团”,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或者提供商品的主体产生误认。因此,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认定并无不当,予以确认。此外,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关于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认定正确,予以确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企业名称与商标关系的启示与建议

        (一)保持企业名称与商标的一致性

        为了避免因企业名称与商标之间的差异而导致消费者误认和法律风险,企业应尽量保持企业名称与商标的一致性。在选择商标时,应充分考虑企业名称的构成要素和特点,确保商标与企业名称在含义、读音、字形等方面具有一致性或相似性。

        (二)加强商标的创意和独特性

        为了增强商标的辨识度和市场竞争力,企业应注重商标的创意和独特性。在设计商标时,应充分考虑目标市场的文化背景和消费习惯,设计出既符合企业文化特点又具有独特性的商标。同时,企业还应注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避免侵权和纠纷的发生。

        (三)合理利用企业名称与商标的联系与区别

        在企业运营中,企业名称和商标作为品牌传播的两个重要工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企业应充分利用两者的联系,通过统一的视觉识别系统和宣传策略,加强品牌形象的塑造和传播。同时,也要明确两者的区别,避免在注册和使用过程中产生混淆和误导。

        具体而言,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应确保商标与企业名称在整体上保持一定的联系,以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记忆。但在具体的设计和使用中,又要注意保持商标的独特性和显著性,使其能够独立于企业名称而发挥标识和区分功能。此外,企业还应根据商标的使用范围和领域,选择合适的商标类型和保护策略,确保商标权的有效行使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