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丫力”“格力”“格丫丫力”,这案子太绕了,商标真是玄学?

〖2024/5/7 14:29:59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信息来源:张月梅的商标文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这件“丫力”商标无效宣告案真是具有时代特点。

        第18786103号“丫力”商标于2017年02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11类的燃气炉、消毒碗柜、电吹风等商品上。2023年03月29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这里就要注意到第一个关键点: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该商标注册时间超过5年。

        一件注册商标超过5年,权利人只能以一种理由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即适用商标法第十三给予驰名商标保护。格力公司提了这一条。国知局裁定认为:申请人(格力公司)未就争议商标(丫力)申请日前的合理期限内,其使用标有引证商标(格力)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格力GREE”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由此,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请求我局予以驳回。

        我也看不到证据,只能看到裁定中列出的证据目录。看起来是提交了不少,但国知局认为还是不能证明格力在2012年已是驰名商标。那么这件“丫力”商标就维持注册了吗?不,商标法13条虽然不好用,但44条第1款还是很好用的。一起学一下这段裁定,就知道这个“丫力”商标予以宣告无效是多么正确的决定了。

        无效裁定这样写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审理查明3可知,四川世纪格立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判定其在燃气灶商品上使用“格丫丫力”商标侵犯了申请人“格力”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本案被申请人为四川世纪格立厨房电器有限公司“格丫丫力”商标侵权案的被诉关联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丫力”商标;而四川世纪格立厨房电器有限公司“格丫丫力”商标侵权案的另一被诉关联人向云东申请注册了“格丫”商标。我局参考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2月13日作出的(2022)川01民初5046号判决中认定“格丫丫力”标识构成对申请人第6369133号“格力”商标侵权这一事实,认为本案被申请人作为“格丫丫力”商标侵权案的被诉关联人之一,与“格丫丫力”商标侵权案的另一被诉关联人向云东将“格丫丫力”商标拆分为“格丫”、“丫力”两商标分别注册的行为亦应被认定为具有攀附申请人“格力”商标知名度的意图,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不知道你看明白了没有,我来解释一下。简单说,就是第一个人注册了“格丫”商标,第二个人注册了“丫力”商标,第三个人使用了“格丫丫力”商标。第三个人使用了“格丫丫力”商标的行为被法院认定是侵权行为。我不知道第三个人是怎样使用“格丫丫力”商标的,但这种把戏也见过多次,有一种套路是这样的“格丫丫力”,就是想办法突出“格力”两个字。

        不过,虽然我十二分赞成对“丫力”商标予以宣告无效的结果,但我真心认为这里的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适用的不太合适。因为人家注册“丫力”商标真是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只不过是侵权的经营。但不管多么费尽心机的侵权行为,侵犯的依然是另一个权利人的私权,变不成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果把侵权行为当然地视为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广泛适用四十四条一款的话,商标法就根本不需要十五条、三十条等其他条款了。这里再次推荐大家阅读孔祥俊老师的《孔祥俊:论我国《商标法》的私权中心主义——《商标法》公法秩序与私权保护之定位》

        以我的一己之见,这案件最顺理成章的做法,是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给予格力商标驰名商标保护。

        我也做过十三年审查员,其实理解这其中之原因。只是,看到这个案子,实在忍不住想说几句的冲动:想侵权,绕这么大一圈,还是被发现了,被规制了;想维权,绕这么大一圈,私权还是没有被保护,倒成维护公共利益的志愿者了;想公正,绕这么大一圈,结果很正义,法条却适用得让人看不懂。(张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