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典型案例|东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2024/4/27 6:53:34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信息来源:深圳宝安法院  信息整理编辑:咖啡
 
        编者按:2024年4月26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6起宝安法院近五年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包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侵犯商业秘密案、侵犯著作权案,集中体现了宝安法院在市场秩序维护、主体权益保障、积极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的积极成果。

        东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取得权利人谅解的可宽缓处罚

        基本案情

        甲科技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2日,经营范围为从事电子产品、科技产品、计算机软件、硬件智能机器人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等等,系从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为主的企业。被告人东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2022  年  6  月起,被告人东某在未得到权利人乙技术公司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安排人员将案外人提供的电子烟物料组装成带有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电子烟成品并交付给案外人,东某从中收取组装费用。至案发时东某已向案外人交付了  163925  支电子烟产品,并收取代工费用58000元;公安机关另在甲科技公司查获组装好的假冒电子烟产品共  82674  支,价值1,063,513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东某向本院预缴罚金  58,000  元,同时与权利人乙技术公司达成调解,乙技术公司对其表示谅解,请求酌情减轻或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宝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东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  106  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东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宝安法院认为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被告人东某及早回归社会有利于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故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东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三万元。

        典型意义

        宝安法院同时立案受理了该案关联的民事案件,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下,庭前组织被告人东某与乙技术公司就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关联民事案件的成功调解,弥补了权利人的损失,同时有效促进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该案是宝安法院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多元解纷机制的积极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