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商标无效时涉及的商品范围是否受主诉限制?
〖2023/8/27 8:37:03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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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2023 年 6 月 8 日,欧盟法院在一起涉及反诉的商标案件的初裁(C-654/21)中指出,被告在侵权诉讼中反诉要求无效原告商标时,无效申请所涉及的商品 / 服务范围不受主诉限制。
本案中,主诉原告 LM 是欧盟商标“Multiselect”的权利人,该商标 2018 年 6 月 5 日注册,使用于第 9 类、第 41 类和第 42 类的职业指导(教育或培训建议)、教育信息、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有关商品和服务。主诉被告 KP从 2009 年开始就为筛选录用警官的心理测试提供电子版和打印版的指示牌,指示牌上使用了涉案的标志。2020 年,LM在波兰华沙地区法院起诉 KP 商标侵权。诉讼中,KP 反诉要求无效 LM 的涉案商标在某些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
2021 年 10 月,波兰华沙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侵权指控。但在处理本案反诉时,法院注意到,反诉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大于 KP 涉案侵权行为所涉及的服务和商品,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欧盟商标条例》第 124 条 (d) 和第 128 条 (1) 有关反诉的规定,法院存有疑问,遂中止程序,提请欧盟法院初裁予以明确。
欧盟法院审查后指出,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 124 条 (d) 和第 128 条 (1),对欧盟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反诉可以涉及商标的全部注册,其范围不受由侵权诉讼(也即主诉)争议范围的限制。法院认为,反诉与单纯的抗辩不同,虽然它是在其他法律救济程序中提出,但相对独立,即使主诉被驳回,反诉仍可以继续。其独立的性质是《欧盟商标条例》第 128 条规定的。反诉提起的无效程序和单独提起的无效程序也不一样,前者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团体和机构,但反诉无效的申请人只能是主诉被告,但并不意味着反诉的标的要局限于申请人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