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被异议人:惠州市南粤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惠民南粤家政
指定使用服务:第45 类“社交护送(陪伴);家务服务;保姆服务”等。
异议人主要理由:“南粤家政”工程是广东省委、省政府首创提出并持续推进的重要民生工程。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明显具有恶意,损害“南粤工程”品牌权益,不利于“南粤家政”民生工程的贯彻落实,对社会公众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
1. 关于征求《广东省“南粤家政服务”工程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南粤家政”工程促进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3. 广东省委、省政府及各省级部门为实施“南粤家政”工程制定的政策文件。
4.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有关“南粤家政”工程的文件及报道。
5.“广东人社”微信公众号、中央及地方媒体对“南粤家政”工程的报道。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南粤家政”工程系广东省委省政府首创提出,并经多个政府部门共同贯彻落实的重要民生工程,并已经过媒体广泛报道。被异议人在该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获得政府授权从事上述工程建设或许可使用上述工程名称,被异议商标由“惠民”和“南粤家政”组成,“惠民”有“给人民好处”含义,被异议商标“惠民南粤家政”指定使用在社交护送( 陪伴)、家务服务等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并可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七) 项、第( 八)项的规定,故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二、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为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一) 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明确:“本条中的‘带有欺骗性’,是指标志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该条款的核心应当为“误认”,即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商品或服务与特定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进而产生误认。
国家知识产权局《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第二条规定中,“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以下商标恶意抢注、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就包括“恶意抢注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活动、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名称的;明显违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止情形以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极、负面社会影响的”。
“南粤家政”工程于2019年8月实施, 系广东省委、省政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和对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着眼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壮大技术工人队伍,支撑高质量发展而实施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正属于《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中提及的打击恶意抢注“区域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名称”的适用范围。且“南粤家政”工程经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其他部门的贯彻落实,被中央和地方各权威媒体所报道,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获得政府授权从事上述工程建设或许可使用上述工程名称。
本案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南粤家政”工程所涉及行业相同、相近。被异议商标“惠民南粤家政”由“惠民”和“南粤家政”组成,“惠民”有“给人民好处”含义,显著性较弱,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服务上,易使公众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之间具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具有欺骗性、误导性。该商标若在其服务上获准注册并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使用,会导致社会公众对被异议人提供的服务来源、信誉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二) 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指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其他不良影响”,包括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关系密切的国家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等名称相同或近似,由该申请人注册使用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
被异议人作为广东省内的企业,具有知晓“南粤家政”重大工程的可能性,却以含有“南粤家政”字样的“惠州市南粤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惠民南粤家政”,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本案被异议人明知“南粤家政”工程的重要性和知名度,却没有尽到合理避让的义务,而是攀附 “南粤家政”民生工程的重大影响和信誉度,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以谋求不正当利益,使广东省在“南粤家政”工程上的公信力受到损害,在政治和经济上易产生负面作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对恶意注册重大民生工程相关名称, 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行为进行有力规制的典型案例。“南粤家政”工程是政府打造的重大民生工程。该案彰显了商标注册机关打击恶意注册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名称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刘萍)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异议审查一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