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方纷争有了司法结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宝芝林(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厦门宝芝林公司)使用的“宝芝林 PO CHI LAM及图”标识(下称被诉侵权标识),虽然在构成要素上与浙江宝芝林中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宝芝林公司)的第920728号及第10730723号“宝芝林”商标、第18842478号“寳芝林”商标、第18842480号“寳芝林及图”商标(下统称涉案商标)存在相似性,但并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浙江宝芝林公司有特定的联系,不构成商标侵权。
缘起:字号相同标识近似
法院判决书载明,“宝芝林”文字最早来源于黄飞鸿于1886年在广州开设的“宝芝林”跌打医馆,取“宝剑出鞘,芝草成林”之意。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一系列以黄飞鸿为主题的影视作品热播。关德兴曾出演黄飞鸿系列电影,其对“宝芝林”进行商业化运营并创办了“香港宝芝林”品牌,主要使用在跌打医馆等服务与保健食品等商品上。1986年开始,关德兴将“宝芝林”作为字号进行使用,香港宝芝林公司于1994年10月开始在店铺中使用关德兴儿子关汉泉创作的“宝芝林PO CHI LAM及图”美术作品(下称涉案美术作品),该作品与被诉侵权标识除颜色外基本一致。2005年,“香港宝芝林”品牌开始进入内地展开宣传,此后,又投资成立了厦门宝芝林公司并建设中成药生产基地。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厦门宝芝林公司经关汉泉授权有权使用涉案美术作品,但其将涉案美术作品突出使用在被诉侵权商品的相关网络页面及外包装上属于商标性使用,而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属于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厦门宝芝林公司、本草说公司、汉宛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厦门宝芝林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经过其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已经产生一定的影响力,其在先使用抗辩不成立;虽然浙江宝芝林公司经核准注册了“宝芝林”系列商标且使用了“宝芝林”字号,但是厦门宝芝林公司的关联公司亦经核准注册了“宝芝林 PO CHI LAM及图”系列商标,该商标包含文字“宝芝林”,厦门宝芝林公司也获得了相关授权,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宝芝林”具有正当理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厦门宝芝林公司、本草说公司、汉宛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共同赔偿浙江宝芝林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