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确权四级审查程序问题的思考
〖2005-4-28 12:2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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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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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报消息:
"我的商标申请都经历了好几年的磨难了,可到现在还不能说,我的商标是我自己的!"近日,面对记者,来自广东佛山的企业家孙先生双眉紧皱着说出了自己的遗憾。据他介绍,6年前他旗下公司注册的一个日用化妆品商标由于遭到美国某大型跨国企业的异议,至今仍在法律程序中煎熬。这个商标究竟最后能不能属于孙先生,至今仍是一个问号。
在商标申请注册的过程中,遇到像孙先生这样窘境的注册人不在少数。4月13日,记者在采访浙江杭州一家企业的董事长时,这位董事长就说了自己在商标注册中遭遇的类似烦恼。据他介绍,曾于1998年在服装类别申请了一个图形商标。1年半后,这个商标好不容易进入了公告期,却遭到了他人异议。之后,经过3年多的漫长等待,该公司总算于2004年末经历了商标异议和复审两道程序,商标获得了核准注册。然而,就在他们要举杯庆祝的时候,一个令人沮丧的消息再次传来:2005年初,那位异议人又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了诉讼,诉请法院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为此,这家浙江公司不得不打起精神再次应诉。至今,此案仍在审理之中。这位董事长感叹不已地说道:"这商标来得太难了!应该说,即使这场官司我们打赢了,也不能最终确认商标权的归属,因为对方很有可能还会上诉到上一级法院。"他满怀担忧地说:"万一有个闪失,输了官司,这巨大的代价该怎么负担呀!"
小小商标牵涉到申请人的巨大利益,每一个申请人当然都强烈地期望能够尽快明确地拥有自己的商标权。但是,经记者了解,国内目前处在商标异议和复审,以及商标诉讼阶段的商标着实不在少数。
在采访中,记者在商标局异议处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看到,相关案件的异议和复审申请材料可以说堆积如山。为了处理这些案件,工作人员经常加班加点,"青灯伴长卷"。然而,处理速度终究赶不上受理的速度,大量案件的卷宗只能苦等。
知名商标代理人白刚针对"商标确权难"的现象,直言不讳地说:"其实,这种现象早已存在,只不过自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表现得更为突出。"他指出,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有三:一、由于某些商标申请本身就存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原因,别的企业为维护自己的商标权利自然就要采取各种法律手段来阻止这些商标注册。二、目前的商标法没有对异议人的资格进行任何明确要求,任何人可以对任何一件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因此,难免有些人通过恶意异议的手段阻碍正常的商标申请,借机对商标申请人进行要挟,以谋取不当利益。三、由于新商标法引入了司法审查程序,虽然加强了商标权确立的公正性,但无形中也拉长了商标确权的时间。一旦商标申请人遭遇别人的坚决抵制(不管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商标权确立必然要经历漫长的"冬天"。
在采访中,许多受访者对记者表示,中国为符合WTO规则的要求,增加了商标司法审查法律制度,不再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确权案件作出终局裁定。这一重大的法律修改,确实对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权利有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由于商标确权审理层级的增加,如商标异议案件实行行政二审、司法二审的四级终审制,导致了商标专用权的不确定期间延长,增加了审理周期。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异议、商标评审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接受司法审查的行政诉讼案件迅速增长。2002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诉案件为8件,2003年上升为66件,2004年很快突破了110件;而对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请二审的案件数量也在迅速上升。有关人士认为,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社会各界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提高,但也不可否认在大量商标纠纷和诉讼中有一部分是恶意缠诉。
广东佛山圣芳公司的代理律师王女士告诉记者,从1999年开始,该公司就一直为了"采乐"商标与美国强生公司苦苦缠斗。尽管就这一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01年以前曾两次作出终局裁定,按照当时的《商标法》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裁定就已经走完了所有的法律程序。但是,谁料想,强生公司在2002年以后再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还同时进入司法程序。到如今,圣芳公司的"采乐"商标依然"命悬一线",结果如何难以预料。据她介绍,就在这几年内,该公司已经为推广以"采乐"命名的洗发用品投入了近亿元的资金,"采乐"洗发香波早已家喻户晓。王女士表示:"一旦采乐商标权属发生变动,后果不堪设想!而且长期处在这种不确定的情况下,企业的发展也受到极大影响。"
不管怎样,商标四级确权程序如今已经明确地写入法律,并实施了。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保证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正确处理商标确权过程中的公正与效率的问题呢?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韦之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商标权是一种私权,其产生、行使和保护应当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他指出,在欧洲的不少国家,对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所作决定不服的商标确权案件的司法审查,要么由专门法院管辖,要么由民事法院管辖,并且采取民事诉讼的模式进行审理。因此,借鉴国外法律规定,我国也应该合理界定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在商标确权司法审查之中的地位,从而实现对商标权作为私权的到位保护,使商标司法审查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助推器"。
一位商标业内资深人士则指出,德国于1962年就成立了联邦专利法院,以专门的商标司法审查来替代德国专利商标局上诉委员会的商标行政确权工作,使当事人有关商标确权的请求可以得到司法救济,同时也能对商标主管机关的行为予以司法监督。为此,他建议,德国的商标确权法律制度和机构设置曾与我国相当接近,可以考虑予以借鉴。或者将商标确权案件直接交由专门的法院进行受理和审查,或者立法确立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的准司法地位,专门负责审理商标确权案件,所作出的决定或者裁定在一般情况下即为终局。这位业内人士认为,采取以上方法可以减少程序,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违反TRIPS协议的要求。有关人士还指出,今后,我国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商标异议和评审的行政程序与法院审理商标侵权行为的关系,对于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商标发生市场混淆的,可通过法院判决停止使用,法院判决也可以作为申请行政撤销的依据。
不过,著名商标专家黄晖也特别指出,尽管法律制度可以不断完善,但作为商标申请的起源---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的同时,还是应该尽量从自身出发,加强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从而从源头上主动降低商标确权的难度,缩短商标确权的时间。他说:“自己创造的、极具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商标,肯定会比仿造的、甚至抄袭的商标容易得到确权,这一点很重要。”(叶尤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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