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梅的商标文330 在后证据能证明在先的使用吗?“天海“商标撤三案件中的两个重点值得学习

〖2023/8/16 13:44:09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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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张月梅的商标文330  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最近一个朋友准备创业打造品牌,商品还在准备中,商标还没有开始使用,已经在询问如何针对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来准备证据。因为他注册了多件商标,图形一件、文字一件,图形加文字一件等等,就想知道怎么使用才能证明几件商标都使用了。

        这还真是个难题。虽然一件商品上可以同时使用多件商标,但在一个标识还是证明一件商标的使用。比如仅使用了文字标识,如果一个申请人只有一件文字加图形的商标,那么文字商标的单独使用也可以被认为是文字加图形商标的使用,因为在许多商业习惯中是只写文字的。如果申请人有多件商标,那么一般就只能证明是文字商标的使用,很难证明是文字加图形的商标使用了。

        另一个问题就是在后产生的证据能不能证明在先的商标使用事实。这当然也是可以的。因为有些在后的证据是需要在先使用的前提才能产生的,比如在后的荣誉证书等。

        第593458号“天海  TH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历经撤三初审、撤三复审、司法一审、司法二审,行政重审共五道程序,用时四年,最后保住了商标,实属不易。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二审的判决表述。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第TZJ2018FX0436、TZJ2018FX0437号抽检报告与滕州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向原审法院反馈的抽检报告内容一致,本院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上述两份抽检报告显示商标为“天海”,食品名称分别为“孜然调味料”“芥末粉”,生产日期在2015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15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内,虽然抽检日期为2018年8月3日,不在复审期间内,但该时间距离复审期间的结束日期2018年7月15日不足一个月,考虑到抽检报告系对市场上已有商品进行随机抽样检查,同时抽检日期与复审期间结束日期时间较近,在无明确证据证明上述抽检商品系在复审期间之后的情况下,可以推定标有“天海”商标的“孜然调味料”“芥末粉”在复审期间已经进入实际流通领域。根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被申请人名下在复审期间内仅有复审商标及“天忆海”两枚有效注册商标,而无其他包含有文字“天海”商标,且“天海”作为复审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可以认定上述两份抽检报告中的商标“天海”系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同时结合案外人出具的发票、证明及产品包装图片等证据能够佐证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鉴于“孜然调味料”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孜然粉”商品基本相同,因此,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孜然粉”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且“孜然粉”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胡椒粉、辣椒粉、丁香粉、沙仁粉、玉果粉、白芷粉、山奈粉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属于同一类似群组,故复审商标在“孜然粉”商品上的使用,可以维持其相类似的其他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

        任何一件真正使用着的商标,都不希望因为不使用而撤销,这不符合客观实际。但客观实际不是案件中查明的事实。案件中的事实需要用证据来证明。这也就非常理解那位朋友从商标使用之初就重视证据问题了。

        能认识到证据问题是好事,但商标使用是商业行为,每个使用者出于朴素的商业认知就可以进行,但证据存留却是法律问题,有着特定的形式上的要求。特别是商标作为商业标识,使用的途径、方式等一直在发生着变化,新的使用形式如何能成为有效的证据,本身就存在着认知上的分歧,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就成了必然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