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梅的商标文325 这几个商标驳回案例,做企业的务必要看一看

〖2023/7/18 9:31:55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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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张月梅的商标文公众号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最近好几个朋友在讨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一位企业家表示非常不理解。我很理解他的不理解。这个条款一直存在着认知上的分歧。一个标志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确实很难有标准答案,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认知。而且每个商标都是个案,总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在先案例总能给后来者作为参考。

        以下几件商标都是去年申请的,初审驳回后,又申请了驳回复审。国知局在初审和驳回复审两个程序中都一致认为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国知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田七”,故申请商标易使公众对指定商品的成分、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国知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故,申请商标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国知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中含有“9度”,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度数、储存温度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国知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云锦”文字,“云锦”是一种传统的丝织工艺珍品,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或材质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国知局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山楂抱抱”使用在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全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上述几件商标的一个共同点就是都经过设计。我一般认为经过设计的标识大多是真正想用作品牌在市场上使用的,虽然我并不知道这几件商标是否真的进行了使用。

        如果使用了,却被国知局认定为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对于任何一个企业都是一个悲剧。因此,企业在设计选择商标品牌时,一定要考虑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基本原则就是离生产销售的商品和服务越远越好。

        至于具体的个案,则就需要咨询专业人士来分析判断了。(张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