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复审期限的计算以主送为主

〖2023/7/14 13:40:47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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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商标评审案件有五种类型,其中,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撤销复审、无效宣告复审这四种统称为复审类案件。有原审才有复审——当事人对原审决定不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部门提起复审。提起复审类案件的法定期间为:自收到原审程序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法定期间和复审期限

        我们可以把这一法定期间类比为线段,线段两端的端点分别是送达日和提交日。送达日是指原审程序文书送达的那一天,因送达方式的客观不同,送达日的确定有所差异。例如原审决定是通过挂号信邮寄的,则邮政落地戳里的日期为送达日;若该邮戳不清晰,则自原审决定发出之日起满15日的那一天为送达日;若该挂号信因无法妥投被退回,商标行政部门会以公告方式送达,则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的那一天为送达日。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起申请,复审才会被受理,故当事人需要注意原审程序决定的送达方式并对应的确定送达日,计算复审期限。

        便利化改革:主送与抄送

        近些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在大力推进便利化改革,提高送达比例,拓宽商标行政信息传递渠道,切实维护商标当事人权益。经过逐步努力,现在异议、撤销三年不使用、无效宣告答辩等商标程序或环节均设置有抄送。抄送与主送相对,主送以挂号信方式送达至适格主体的地址,抄送会以挂号信或电子方式送达至关联的商标代理机构或相关主体。

        要指出的是,虽然有主抄送之分,但复审期限的计算以主送为主。首先,主送因为送达至适格主体及法定的送达地址直接产生法律效力,而抄送仅为行政机关的便利举措,并无法定效力。有人疑惑,既然抄送是为了便利当事人,何不便利到底,当事人以抄送的送达日开始计算复审期限的,予以认可?要知道,法有确定性和稳定性之要求,便利当事人的同时,更为优先和紧要的是程序正义。抄送因其送达方式和送达对象的多变性,例如撤销三年不使用决定可能抄送给为系争商标办理注册申请的代理机构,也可能抄送给正在办理商标转让的受让人、质押状态下的商标质押方,对系争商标作出查封冻结决定的法院,未指定国内接收人的外国所有人最近在中国办理商标行政事务的商标代理机构等,导致不具有可预测性。这里的可预测不是指该单件送达本身,而是指行政通知或决定抄送整体的后果。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可预测性越低,法律的实质正当性也会越低。另外,复审不同于原审,对形式及实质会进行全面审查,收到抄送件的商标代理机构在原审程序中与当事人并不存在代理关系,更遑论将之直接延续至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复商[2022]11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即载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虽然同时向申请人办理涉案商标其他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抄送了上述决定书(撤销三年不使用决定书),但在该撤销案件中申请人与该代理机构之间并不存在代理关系,被申请人此举是为便利当事人有更多渠道知悉撤销决定,并不产生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效果”。

        收到抄送怎么做?

        既然复审期限的计算以主送为主,那收到抄送,尤其是商标代理机构收到抄送应该做些什么呢?

        首要是抓紧时间联系当事人,告知其相应的商标行政程序已启动或原审决定已送达;询问当事人是否收到,若未收到,催促当事人尤其是商标注册人按照商标注册簿上留存的地址前去找寻主送件;若当事人有委托意愿还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咨询电话渠道代为获得挂号信条码,帮助确定主送的路径,抓紧准备复审所需材料,务必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避免因超期导致权利丧失。

        实践中,尤其是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及无效宣告中,答辩人即商标注册人,因登记不诚信或未及时变更注册地址,收不到主送件的几率较高。这也相应地要求商标注册人,慎重选择商标代理机构。贪图便宜或所谓的零成本代理,可能导致后续主抄送全部覆灭,你收不到,抄送的商标代理机构早已倒闭或改头换面更收不到,最终注册人收获了“寂寞和虚无”。

        凡有原则,必有例外

        为何是以主送为主——凡有原则,必有例外。例如,主送退信即将公告送达,此时当事人与商标代理机构委托已成,商标代理机构准备好全部材料并以抄送送达日提起复审的,因该抄送送达日显然早于主送送达日(主送需等行政机关公告排版及后续发布)可予以受理;再如前几年疫情肆虐,主送件因相关人员被隔离或相关区域被封闭等原因无法实际送到,当事人与商标代理机构委托已成,此时主张以抄达送达日计算复审期限的,可予以支持。这一类的例外符合行政效率原则及行政合理性原则。(马君丽)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