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知识产权局明确多媒体商标的审查标准
〖2023/7/12 8:27:53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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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咖啡
虽然使用音、画形式开展在线商务交流日益普遍,欧盟法律也允许多媒体形式的标记注册为商标,但这方面的案例却十分鲜见。2023年3月7日,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裁定(R 1490/2022-5)支持了一件动画视频商标的注册,并明确了视频商标的审查标准。
涉案视频是比荷卢商标局长L.Simon先生退休的告别短片,全长22秒,内容为L. Simon先生和同事们别过后,像超人一般飞走,最后在阳光明媚的泳池边享受佳酿,商标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是第16、33、41类的书籍、红酒和休闲、文化活动等。该商标最初被驳回,理由是缺乏显著性。审查员指出,虽然消费者记住所有视频细节并非注册所必要, 但视频并未标明任何商业来源,没有提及商标所申请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生产者、所有者的名称等,公众根本不知道这些信息来自哪里。
申请人上诉,上诉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涉案申请可以获得注册。上诉委员会针对这类商标审查的一些观点值得关注:首先,消费者不必记住所有细节。多媒体标志(比如本案的动画视频)其实是复杂的商标,消费者面对的是各种图像、声音和文字。这种形式的标记能否作为商标注册,其长度或复杂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消费者能否将该动画视频视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本案视频有显著性,公众看过后会形成“Simon超人飞去度假”的记忆,这就满足了显著性的要求,公众不需要所有的音画细节。其次,对于多媒体商标,不应比“普通”的商标在注册上有更严格的要求。比如,多媒体商标不必显示所有者,因为其他种类的商标没这种要求。再次,多媒体商标区别于电视广告,它们有不同的目的,电视广告是一种宣传,通常提供有关产品的信息。多媒体商标是标志,通常不包含产品信息,重在来源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