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中的部分商品享有在先权能否推广至全部商品?
〖2023/7/4 13:58:41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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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2023年4月3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在一起商标异议纠纷案件的判决(No. 2021-2301)中指出,商标申请中,部分商品上享有在先权,不能推广至全部商品。
本案中,专业摇滚音乐人Bertini对苹果公司(Apple Inc)申请的APPLE MUSIC商标提起异议,但并没有得到商标审查及上诉委员会(委员会)的支持。委员会认为Bertini的APPLE JAZZ标志1985年6月13日就已经在“筹划、组织、指挥和举办音乐会和现场音乐表演”方面获得了普通法上的权利。而苹果公司直到2015年6月8日才开始使用“APPLE MUSIC”标记,并申请在“安排、组织、 进行和呈现音乐会、现场音乐表演”以及其他娱乐服务方面注册该标记。但苹果公司认为,它对涉案标记享有在先权,因为它从Apple公司(Apple Corp)购买了联邦注册的“APPLE”商标,该商标1968年8月就开始使用,注册的商品是“留声机唱片”“音频光盘”等,但不包括现场音乐表演。涉案标记本身确有混淆可能,这一点双方没有异议,所以关键就看苹果公司能否将前述1968年旧商标的权利延伸到2015年申请的标记上。委员会对此持肯定态度,并由此驳回了Bertini的异议。Bertini上诉。
法院认为,主张延伸的一方要证明新旧标记所形成的商业形象是相同的且有连续性的,因此消费者可以把它们识别为同一标记。这个证明标准比“有混淆可能”的标准要高,当事人必须证明标记给消费者传递的是相同的理念,内容和心理反应。两标记要足够近似,消费者才会把它们识别为同一来源。如果在后申请中某些商品或服务可以与在先商标建立起前述的延伸关系,并因此得到在先权,但这并不等于其他商品或服务也可以得到在先权。法院认为即使苹果公司有权将其在APPLE MUSIC服务中使用的商标后延至1968年在唱片业务中使用的APPLE商标上,这也不能使苹果公司在1968年获得现场音乐表演和其他服务上的在先权。因此委员会的认定有失偏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