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砥砺深耕,笃行致远,40 年来,我国《商标法》先后进行了四次修改,有力保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商标法》在确保商标注册制不动摇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商标使用的重要地位,打击恶意抢注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资源的行为,促使注册商标制度逐步向其核心功能回归,稳定市场主体合理预期,稳定商标管理秩序。笔者从商标注册与使用视角对《商标法》实施的40 年进行回顾与展望。
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务院于1950 年7 月28 日通过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该条例采用了商标权注册取得和先申请原则。随后在1963 年4 月10 日,国务院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采用了强制注册商标制度,即未注册商标是不能使用的,而使用的商标应该是注册商标,这就开启了全面注册时期。当时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一般是政府按事先制定的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制定合理的政策和措施,有计划地安排重大经济活动,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方向。在这种全面注册原则下,在针对商标的认知上,商标主要被当做管理对象来对待,管理色彩非常浓厚,这与当时中国经济环境有关。
1982 年《商标法》开启了从全面注册原则向自愿注册原则的转变。1982 年《商标法》是改革开放后制定的第一部《商标法》,它废弃了《商标管理条例》确立的全面注册原则,采用了自愿注册原则。在对商标的认知上,体现了商标从被管理对象转变为具有私权属性的权利,但在保护上,只保护注册商标,而对未注册商标没有给予任何保护,即使对在先使用的商标也没有给予任何的保护。因此,在注册制度中缺少维护商标本质和商标功能的规制,例如缺少对商标的真实使用目的的要求、商标注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等。
1993年我国已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商标法》顺应时代发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本次修改首次引入了有关诚实信用的一些具体规定,具体体现在第27 条的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内容,当然,这只是针对申请人在提出注册申请时不能采用欺骗手段,例如,伪造某些证明材料等,仅仅是将注册取得制度作为绝对的权利取得制度朝向综合性制度转变的一点萌芽。
2001年《商标法》开启了将注册取得制度从绝对的注册取得朝向注册与使用逐步并重的转变。仍沿用了自愿注册原则和注册取得原则的基本原则,不过此次对《商标法》修改的幅度比较大,特别是增加了较多的维护商标领域的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规定。体现除了对商标注册制度在认识上的转变,不只是将注册取得制度简单地作为绝对的通过注册即可获得权力的概念,而是给商标使用一定的分量,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具有了一定的地位。这体现出了我国的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开启了从绝对的注册取得朝向注册与使用逐步并重的转变。
2013年《商标法》的修改进一步增大了注册与使用逐步并重的趋势,加大了商标使用在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中的地位。在2013 年《商标法》中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条款,其目的在于强调市场主体在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对日益泛滥的商标囤积和商标抢注行为在原则上进行了规制。虽然该条款仅仅在原则层面进行了规制,但是,对于具体条款的适用起到了指导作用。
2017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达到了574.8 万件,比2016 年增长55.7%,2018 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达737 万件,申请量和增速均创当时历史新高。在大量的注册申请中,有真实使用目的的注册申请仅占一部分,大部分的注册申请并没有真实的使用目的,这些申请中既有简单地将商标作为商品来制造、销售从而获利的目的,也有抢注他人在国内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或者已经注册但存在盲区的不正当性甚至恶意的注册申请,这就造成了各种商标乱象,常见的情形有商标囤积和商标抢注。
2019年为了遏制囤积商标待价而沽、恶意抢注商标索要高价或恶意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情形,2019 年《商标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本次《商标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为第四条第一款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具体明确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后果:一是在申请阶段将予以驳回;二是在初步审定公告阶段,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据此提出异议;三是即使已经注册成功,也将面临被宣告无效。但此法条的修改并不意味着我国商标权取得方式会从“注册取得”变成“使用取得”。“以使用为目的”不等于“商标注册需要提供使用证据”,我国商标专用权取得制度依旧遵循注册取得制度,并不要求注册阶段提供使用证据。此法条的修改体现了商标使用的重要地位,对恶意抢注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资源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促使注册商标制度逐步向其核心功能回归。
1982 年至今的《商标法》制定和历次修改中,我国对商标的认知及对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认知,逐步从绝对的商标权和绝对的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朝向注册与使用逐步并重的方向发展,增加了注册取得制度的弹性,使注册取得制度中的商标权更加符合商标本质。
在早期,《商标法》缺少规制非以使用为目的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的恶意商标申请行为的相关条款。在商标审查和相应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明显的商标囤积和商标抢注的行为,裁判者只能从《商标法》中寻找是否违反了相关可以撤销或无效宣告的规定。这种迂回的操作使裁判者对于明显的恶意申请束手无策,也使合法经营并善意申请商标的经营者感到无奈。在早期的经典案例“360 安钱宝”商标异议案中,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原告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大量公开售卖商标,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 条的规定,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44 条第1 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虽然法院作出了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结论,但是该结论的论述逻辑值得商椎。法院认为上述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同时其超出经营范围,非以使用为目的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商标,并通过商标转让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就此已经能够表明了该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明显属于恶意申请,但是,法院还进一步延伸了逻辑至“不正当地占用公共资源”“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损害公共利益”,似乎这样才能与《商标法》第44 条第1 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相契合。事实上,这种典型的商标圈地或商标囤积行为,确实是占用了公共资源,但是,任何一个商标注册申请都是将公共资源(注册前该商标应属于共有领域)变为私有权利,因此,占用公共资源的申请行为自身不是不正当的,申请的数量多少也不是不正当的判断依据,而申请中的恶意才是不正当的。但是,仅仅依据恶意来规制又无法在现有商标法律框架中找到依据,这种适用情形是受限于现有《商标法》的框架内容,“其他不正当手段”情形的适用体现出了一种智慧和“趁手工具不足”的无奈。
随着《商标法》的深入实施和不断完善,市场主体的商标注册和使用意识被逐渐唤醒并不断提高。打击商标恶意囤积行为已成常态化,有效规范了商标注册秩序,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虽然在2019 年修改的《商标法》中加入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条款,但在商标注册制度中对商标使用要素仍存在缺失。
首先,在商标注册申请中,缺少对商标使用目的的要求。在商标申请的基本原则中,缺少明确的以商标使用为目的的申请要求,且在注册申请中不要求提交使用意图的声明,即商标注册申请不是建立在以商标使用为意图的基础上。
其次,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缺少商标使用要素的要求。一方面,在相对事由的审查中,没有针对引证商标是否使用进行主动考虑。例如,一件已经注册多年但是从未使用的商标,虽然其从未发挥过商标的基本功能,没有在市场上出现过, 也不可能指示商标或服务的来源,因此,也不可能与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市场上构成混淆,但仍然能够依据《商标法》相关条款来阻止在后申请但实际使用的商标。这就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公平,没有起到商标作用且没有对社会做出任何贡献的商标,仅仅因为在先申请,就阻止了他人在后的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或者已经实际使用的商标的注册申请,从而变相鼓励了商标囤积和商标抢注的行为。另一方面,在续展申请的审查中,还缺少对商标使用要素的要求。因此造成了大量的“僵尸商标”的长期存在,不仅占用了大量的审查资源,还占用了大量的商标资源,并且这些商标资源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
再次,在权利行使上商标使用要素的规制不足。对于未使用的注册商标在行使权利上的规制力度尚欠缺。我国《商标法》第64 条规定了在侵权赔偿问题上对商标使用的要求,根据该规定,前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不能获得赔偿,但并不影响商标权人请求获得停止侵权的禁令。从商业上考虑,对于正常经营的企业来说,停止侵权的禁令的威胁,有可能远远大于侵权赔偿数额的威胁,或者说,即使没有侵权赔偿的风险,停止侵权的禁令至少给正常经营的企业带来了较大的威胁,因此,商标权人还是能够以此获得一定的商业利益,如通过放弃禁令要求和解来获得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等。实际上,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根据商标的本质, 其商标权不应该存在而应该被撤销,因此,还应该对未使用的注册商标在行使权利上进一步进行规制。
以上是笔者从商标注册及使用视角对《商标法》颁布之初至今的回顾与展望,今年是《商标法》正式实施40 周年,中国的商标事业走过了一段不平凡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沧桑巨变,从《商标法》的设立,到与国际全面接轨,再到从商标大国向商标强国的转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成就了我国商标强国的国际地位,这与每一位知识产权人的努力密不可分。我非常幸运处于这个知识产权强国的伟大时代,能够参与其中并能尽自己微薄之力,对此我深感骄傲,期待我国的商标事业越来越好!(作者 党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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