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普通法院:注册商标即使显著性弱也可以对抗在后的近似商标

〖2023/5/9 7:58:00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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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2023年3月1日,欧盟普通法院在一起商标异议纠纷案的判决(T-25/22)中明确,注册商标即使显著性弱也可对抗在后的近似商标。

    涉案国际注册商标(图一)使用于第25类商品,申请人寻求指定欧盟的保护,被他人提起异议。异议引证  的是2015年比荷卢注册的使用于第25类有关商品的文字商标“ME”。
    
    2020年,异议处驳回异议,理由是标志之间的相似度很低,即使商品相同,标志也不会有混淆。异议人上诉。但随后上诉委员会支持了异议人的上诉,认为在先商标的显著性低于一般水平,在后商标完整复制了在先商标,又附加了“HE”和“&”,但整体来看,涉案商标音、形、义构成近似,有混淆可能。 
 
    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被欧盟普通法院驳回。法院认为,判断商标近似并不是简单的商标要素之间的比较,而应该是商标整体的比较。只有在当标记的某个部分能够独立支配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印象时,其他组成部分才可以忽略不计,仅根据主要元素进行比较。对于本案的标记,法院认为,“ME”会被认为是“体现作者个性的时尚商品”,在先商标“ME”具有显著性,但比较弱。在后商标完整包含了在先商标,但在先商标并未被掩盖或削弱,仍然能从在后商标中识别出来。特别是“&”  把“HE”和“ME”分割开来,也加深了这一印象。“HE”  就算有显著性,也不会强于“ME”,对商品所指向的客户群的性别而言,还有描述性。因此,标记在发音和视觉上都近似,含义上的近似度低一些。再考虑到标记使用的商品部分相同,部分近似,法院认为上诉委员会认定“有混淆可能”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