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法治时间】攀附知名楼盘名称 商标侵权不可为

〖2023/5/5 14:45:26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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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惠州电视台hztv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与法同行,共建法治惠州”。近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惠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2022年惠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起攀附知名商标楼盘名称构成侵害商标权的纠纷。

        位于惠阳区淡水街道的“名苑星河湾花园”小区,是惠阳德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地产项目,由于小区名称中含有“星河湾”字样,2021年,该公司被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三庭副庭长  沈巍:“本案是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星河湾  star  river这个著名的商标,被告惠州德亿公司在惠阳开发的楼盘采用了‘名苑星河湾’的名称,并且在宣传画册上面使用了星河湾相关的标识。所以原告广州星河湾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德亿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对于原告的指控,被告辩称,之所以为楼盘取这个名字,是因为该楼盘所处的地理位置,是位于名苑路和星河路的交汇路口,仅是因为道路而得名,并不能通过侵害商标获得其他优势。那么,德亿公司是否构成了侵权呢?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三庭副庭长  沈巍:“德亿公司所开发的楼盘,位于星河东四路和名苑路的交汇路口,如果客观地表述就不会构成侵权。但是在设定楼盘名称的时候,故意采取了原告持有的著名商标星河湾,作为它的楼盘名称,其主观攀附知名商标的显著性,这种侵权的故意是很明显的,所以构成了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经过多年的使用,“星河湾”房地产项目已经在中国境内的房地产市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成为在相关公众中知悉度较高的房地产项目,而德亿公司在开发楼盘和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使用“名苑·星河湾”标识,含有星河湾公司持有注册商标的“星河湾”中文文字。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通过在隔离状态下进行整体和主要部分的比对,考虑到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可以确认“名苑·星河湾”与案涉注册商标相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与注册商标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注册商标标示的商品或服务。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三庭副庭长  沈巍:“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名称属于侵权,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容易构成相关公众混淆的(商标)也是构成侵犯商标权。原告主张的是被告在经营同种商品,也就是说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上使用类似的名称,也就是星河湾这三个字,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德亿公司向当地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楼盘名称,且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星河湾”字样,同时,立即停止在小区内使用“星河湾”字样,销毁或者清除商品房销售中涉及“星河湾”字样的宣传资料、海报招牌。并赔偿损失15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三庭副庭长  沈巍:“近年来我国加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市场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确定的商品名称、宣传方案,需谨慎注意是否侵犯了他人持有的注册商标,特别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驰名商标。如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权将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付出相应的违法成本,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高质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