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 涉中国传统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23/5/5 14:18:55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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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知识产权家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著作权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月时,China  IP  特别推出“2021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88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涉中国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粤0304民初14982号

        二审案号:(2019)粤03民终8694号

        再审案号:(2020)粤民申11215号

        裁判要旨

        在审理涉中国传统艺术领域美术作品侵权案件时,应遵循独创性判断、“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

        在独创性判断、实质性比对中,对于请求保护的美术作品与被诉侵权美术作品中的公有领域元素,尤其是公众耳熟能详的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公有领域元素,应予以剔除。

        判断被诉侵权人是否有接触请求保护作品的条件时,可以根据请求保护作品是否公开发表、刊物发行情况、所在行业及领域的具体情况、能否推定被诉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请求保护作品等因素综合判断。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项某

        原审被告:深圳市国大师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国大师公司)

        项某是《南极星辉》和《普渡四海》等美术作品的作者,前述作品均含有寿星老人、观音菩萨等相关公有领域的元素。项某认为,国大师公司在其网站“国之宝http://guozb.com  ”上上传的张某的鼻烟壶图画《福禄寿三星》《普渡四海》与其上述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侵害了其著作权,遂起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国大师公司停止侵权,张某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张某赔偿项某经济损失50万元。诉讼过程中,张某主张其涉案鼻烟壶上的五幅作品均系在他人在先作品的基础上,通过自己的构思、判断以及独特的创造工艺重新创作的新作品,与项某的涉案作品没有任何关联。

        福田区法院一审认为,张某的涉案行为侵害了项某著作权,判决张某赔偿项某经济损失5万元,并驳回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仍然认为张某的被诉侵权作品构成侵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州高院经审查认为,项某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南极星辉》和《普渡四海》含有公有领域的元素,在进行侵权比对时,应当将该类元素排除。将涉案作品《南极星辉》与被诉鼻烟壶图画《福禄寿三星》比对,二者共同点包括:均有苍松及其树枝位于寿星老人的背后;均有男童和女童,且其姿态和位置基本相同。虽然存在男童抓髻、女童手捧果盘的细微不同以及图画右侧有无蝙蝠等差异,但是两者仍然构成实质性近似。将被诉鼻烟壶图画《普渡四海》与涉案美术作品《普渡四海》比对,二者共同点包括:均有观音菩萨头部后方的一火焰光圈,观音菩萨身后呈现一连绵白云,观音菩萨两臂挽有一彩带飘扬于身后,以及观音菩萨两侧各有一童子且其姿态基本相同。虽然存在童子、海浪、彩带的细节上的略微不同,但是两者仍然构成实质性近似。综上,从色彩、线条、比例等细节上判断,前述被诉侵权图案与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涉案美术作品为平面美术作品,被控侵权作品为鼻烟壶内画;从前者转化为后者,并非简单的复制,而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故被控鼻烟壶内画《福禄寿三星》和《普渡四海》属于演绎作品。但是,如果未经许可改编他人作品成为新的演绎作品,仍然构成侵害他人作品的著作权。综上,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中国传统文化当中的神话人物形象中的公有领域元素的问题,诉辩双方争议大,案件争议焦点多。

        本案裁判文书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厘清了包含公有领域元素的作品的独创性应当如何认定,以及如何判断被诉侵权人是否接触过前述作品等问题,使得著作权人的智力成果得到了应有的保护。

        本案裁判文书对于在中国传统艺术领域,被诉作品是临摹、借鉴公有领域作品还是抄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判定标准进行了详细、正确的分析,为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典型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