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西凤酒”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2023/4/4 14:35:58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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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知识产权家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涉“西凤酒”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一审案号:(2021)陕01知刑初4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检察机关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若拟提起公益诉讼,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

    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是第5430630号、第698002号等系列商标的注册人。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假冒西凤酒。王某某从他人处购买包材进行灌装、生产,以每件42元的价格销售给胡某某假冒西凤酒3457件,非法经营数额达145194元。胡某某将上述假酒以每件46元的价格销往新疆,销售金额为159022元。涉案假冒西凤酒中的1198件被依法扣押,其他假冒西凤酒均销售给消费者。经鉴定,上述扣押的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不合格商品。检察机关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胡某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支付三倍赔偿金311742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生产者、胡某某作为销售者,有义务确保各自生产、销售的产品达到合格标准。王某某、胡某某二人明知其生产、销售的涉案西凤酒系假冒产品,且经鉴定为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均达到5万元以上,二人的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按照《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二被告人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处罚;王某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为牟取私利,制售假酒、跨省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14万余元,犯罪情节严重,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胡某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王某某、胡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不合格产品,其犯罪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依法赔礼道歉。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王某某、胡某某连带支付三倍赔偿金即311742元,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胡某某对其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胡某某连带缴纳赔偿金311742元;被告人胡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956元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西凤金国樽酒、西凤御藏酒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依法予以销毁。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西安市第一起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不特定消费主体利益被侵害时,往往因不知情、诉讼主体不明等,无法寻求法律的保护。本案中,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法院从社会公众信赖利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判决支持了诉请的三倍惩罚性赔偿,并判令二被告人在媒体上赔礼道歉。

    本案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由民事诉讼的点保护,拓宽至社会层面对广大消费者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面保护;将知识产权刑事诉讼的打击性保护,扩充至对全体潜在受害人全面进行补偿救济的恢复性司法保护;将权利人负担重、补偿小的损害填平保护原则,拓展至惩罚性赔偿,提高犯罪成本,打击再犯可能性;从诉讼制度上,横跨民事、刑事诉讼,融合检察公诉、公益诉讼多个方面,在诉讼程序的衔接应用以及诉讼保护的广度和深度上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