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五芳斋”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2023/3/25 10:00:30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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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知识产权家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涉“五芳斋”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一审案号:(2021)浙0110刑初859号

    裁判要旨

    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保护注册商标标识旨在保护凝聚在其之上的商誉,以及禁止因他人窃取商誉而引起的市场混淆问题。未经权利人许可,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杭州天天伴果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简称天天伴公司)

    被告人:叶某某、蔡某某、张某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芳斋公司)系第9720610号“五芳”、第36488540号“五芳斋”注册商标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0类“糖果、糕点、月饼、粽子、盒饭”等。2021年上半年,被告单位天天伴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叶某某与公司团购部经理被告人张某共谋后,在未经五芳斋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授意被告人蔡某某非法制造带有“五芳”“五芳斎WU FANG ZHAI”商标的礼品盒。被告人蔡某某在明知无权利单位授权的情况下,私自设计并制造带有上述商标标识的礼品盒65000个,并从天天伴公司得款27万余元,其中15万元已支付至蔡某某个人账户。后上述礼品盒被运送至天天伴公司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仓库,用于其包装的“五芳斋”粽子出售。案发时,公安机关在上述仓库查获尚未销售的带有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礼品盒共计50673个,其余均已销售。经权利人五芳斋公司鉴定,带有上述标识的包装盒均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天天伴公司、叶某某、张某、蔡某某涉案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要求追究上述单位及人员的刑事责任。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天天伴公司伪造并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被告人叶某某、张某作为天天伴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蔡某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天天伴公司、叶某某、张某、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并对被告人叶某某、张某、蔡某某适用缓刑。综上,法院一审判决 :天天伴公司缴纳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扣押在案的大量带有“五芳”“五芳斋”字样的礼盒、网盘1个、电脑主机2台、手机5部,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或销毁,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蔡某某用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所用的人民币1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伪造、擅自制造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标标识的行为,既突破了权利人对其注册商标使用行为的控制与监督,损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商誉,又损害了消费者认牌购物的合法权益,扰乱诚信经营、有序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秩序。根据侵权行为人行为性质及情节严重程度,轻则追究行为人民事侵权责任,重则课之以刑责。

    本案警示市场主体:正品包装不能随意定制,切勿自作聪明、急功近利,触碰“法网”。市场主体既要有商业头脑打开市场、拓展商机,更要有法治意识划清行为界限,谨防生产经营活动误入歧途。本案判决准确定罪量刑,为此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刑事打击提供了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