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学习 | 《审查之窗》(2022年度)栏目稿件汇总
〖2023/3/3 11:19:23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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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收藏学习
    申请注册商标花样傍大牌?
    禁用商标有哪些类型?
    公众人物姓名能否申请注册商标?
    《审查之窗》栏目的作者们,
    为您答疑解惑——
    第1期 聊聊那些所谓“巧妙”设计傍大牌案例
    近来,由于傍大牌而导致商品销售问题的事件频频被曝光并引发热议,某超市售卖大量与知名品牌相似的商品,被依法查封并罚款,一度冲上热搜榜。文章就商标审查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通过所谓“巧妙”设计来傍大牌的形式与案例,与读者一起分享。
    第3期 含有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商标的注册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从禁止注册范围上来看,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包括全称、简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以地名作为商标本身缺乏显著性或显著性较弱,不利于消费者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容易造成混乱。如同一地区多家企业生产同类商品,若其中一家企业抢先将该地名注册为商标,则容易形成事实上的垄断,妨碍他人在商业活动中的正常使用,损害其他企业的正当利益。对于住所不在上述地域的生产者,将上述标志进行注册和使用,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但有其他含义的地名属于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例外情形,《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地名具有其他含义”进行了定义,是指地名作为词汇具有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文章简要分析了商标中含有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审查标准。
    第3期 藏在“隐秘的角落”里的禁用商标
    近期,网剧《隐秘的角落》备受关注。笔者观后感受颇多,联想起自己从事多年的商标实质审查工作,虽没有上述网剧那扑朔迷离、惊心动魄的情节,但在审查实务中的确遇到不少藏在“隐秘的角落”里的禁用商标。它们巧妙伪装,企图绕开《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注册“禁区”获准注册。为有效防范、准确处理这些禁用商标,文章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简析在商标审查实务中的常见类型。
    第7期 含“集团”的商标注册申请
    我国《公司法》中虽未直接对“集团”作出规定,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出台相关规定对企业集团作出明确规定。在商标审查中,对于含“集团”或其英文形式“GROUP”(本文仅限于“GROUP”译为“集团”时)的商标如何把握?文章先介绍相关规定及变化,再结合案例介绍含“集团”的商标注册申请应注意的问题。
    第8期 商标显著特征审查标准的新变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网络的日益发达,商标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法律规范难以穷尽所有类型,是否具备显著性还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大众相关认知等各个方面因素综合研判。
    第9期 “防御性商标”与“囤积”的距离
    有些企业为保护自身品牌,采取注册“防御性商标”的策略,比如阿里巴巴公司申请的“阿里爷爷”“阿里爸爸”系列,老干妈公司申请的“老干爸”“干儿子”系列等。这些商标的申请目的不在于使用,在于防止被他人恶意注册。注册“防御性商标”一度被认为是“低成本高效率”的防御手段。“防御性商标”的申请虽非“恶意”,但也不以使用为目的。在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的审查下,“防御性商标”在商标注册环节能否获得支持?文章对此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第10期 “独立缺显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显著性探究
    文字在呼叫上的天然优势毋庸置疑,缺乏显著性(以下简称缺显)的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问题业内早有讨论,《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改变了由缺乏显著特征文字部分和图形相对独立组成的商标显著性判断规则,明确将其列为缺显情形,并对其例外情形规定了审查意见书程序。而该种情形在2016年《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以下简称2016年《标准》)中被认为具有显著性,甚至在《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中仍未修改结论,《指南》将结论修改为缺显,是作何考虑?新的判断规则在商标实质审查环节中如何落实?文章从审查实务的视角,探究了“独立缺显文字图形”的显著性判断问题。
    第11期 商标中不规范汉字的审查
    商标中的不规范汉字,是指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的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的汉字。不规范汉字审查的目的是维护汉字的严肃性,但过于严格又会破坏商业活动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对不规范汉字的审查,《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以下简称《指南》)作出归纳:“判断商标中的汉字是否规范时,对印刷体或普通手写体形式的汉字应从严。自造字、缺笔画、多笔画或笔画错误的汉字,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其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的,一般应视为不规范汉字。”该规定指明了审查的“大方向”,在此基础上,还有更多的细节问题值得思考和探究。
    第11期 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可注册性讨论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商标的价值越来越受到企业和大众的认可。公众人物通常对社会有较大影响力,因此,使用其姓名注册商标,有利于快速打开市场,并在短期内提升商标品牌和企业的知名度,进而获得巨大的商业财富。于是将公众人物姓名用于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增加。其中未经本人授权的恶意申请注册,既损害了公众人物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经修订,2021年11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对外发布新版审查标准,即《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以下简称《指南》)。在公众人物姓名商标审查标准方面,《指南》对其所涉及误认、不良影响判定等方面要求更加细致准确,其中新增烈士姓名保护等审查条款。文章认真梳理了《指南》中涉及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审查标准,并结合自身审查工作经验,表达了自己的理解。
    第12期 《商标审查意见书》的理解与适用
    2021 年11 月16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公布了新制定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篇“商标审查审理篇”第十九章专章设置了《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审查意见书”)。明确指出了审查意见书系商标注册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自由裁量权组成部分,并明确列举了审查员依照自由裁量可以通过发审查意见书的形式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18 种情形。那么,什么是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会收到审查意见书?其现实意义有哪些?本文结合审查中的具体案例进行了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