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普通法院在不使用撤销案中维持了笑脸商标的注册
〖2023/2/28 9:26:31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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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2022年12月14日,欧盟法院在一件商标不使用撤销案的判决(T-553/21)中维持了涉案笑脸形状商标在第29类上的相关商品的注册。 
    涉案商标(图一)由McCain公司于2022年8月申请,2001年9月获得注册,使用在第29类的“冻土豆泥预制炸土豆块”等商品。2018年,Agrarfrost公司以连续五年不使用申请撤销涉案商标,但并没有得到撤销处和上诉委员会的支持。
    Agrarfrost公司认为McCain公司的使用证据只是在呈现产品实物样态,这个样态不能作为商品的来源。对此,上诉委员会特别指出,涉案商标已经注册,应推定有效,在不使用撤销案件中不能再去审商标是否 固有显著性的问题,目前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真实使用。Agrarfrost提起上诉,认为上诉委员会没有对涉案商标的显著性进行充分审查,导致了其对使用证据的审查存在偏颇,涉案商标固有显著性极弱,上诉委员会不应该认为它被用作商标。法院审理后认同了上诉委员会的前述观点,认为商标已经注册,就要认为它不缺乏显著性。Agrarfrost是以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目前的程序解决的是真实使用的问题。即使标记显著性偏弱,对它是否使用的判断也没什么决定性的影响。要具体地分析证据,看消费者是否能够将这个立体的商品形状和商品来源联系起来,不管他们在购买时是否有视觉接触到该商品形状本身。McCain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有包装上的笑脸形状(图二),有透明袋里直接可见的商品形状(图三),有广告上的笑脸形状,涉案商标以多种方式呈现给消费者,使得他们能够把笑脸和商品来源建立联系。此外,法院还认为涉案商品一般是球形、条形或者楔形,涉案标记从申请到涉案期间都与众不同的可以起到标明来源的作用。并且根据证据,商标的实际使用并没有改变其注册的显著特征。综合考虑这些情况, 法院认为涉案商标符合真实使用的要求,不应撤销。(廖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