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申请却在后注册的商标可以无效在后申请却在先注册的商标吗?“海免优购”案告诉你,可以 |
〖2023/2/16 9:06:0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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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张月梅的商标文303 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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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免”是个臆造词,不过,我今天查百度百科,说通常是游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境内所有免税商品销售店的一种泛指与统称,意思是海南的免税店。虽然百度百科并不确认表正确,但语言的含义本来就是动态变化的,世上本没有这个意思,说的人多就有了这个意思。这么有意思的词,在海南开展免税经营的主体,自然就都想注册“海免”这个商标。
最早注册“海免商城”商标的是一家海南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时间是2016年。不过他们的商标大多因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了。随后中免贸易(海南)有限公司开始注册“海免优购”商标。中免公司也是海南最大免税商店的运营方。
当然,其他打算开展或者不打算开展免税店业务的人也想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含“海免”文字的商标,有三家成功了,他们分别注册了“海免宝贝”、“海免麦麦” “海免妆”商标。但中免贸易(海南)有限公司认为这三件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申请的48083981号 “海免优购”商标权,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国知局支持了其无效理由,对上述三件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本案的特点就在于“海免宝贝”、“海免麦麦” “海免妆”三件商标的申请日在第48083981号 “海免优购”商标申请日之后,但注册日期却早于“海免优购”商标。由于程序的原因,确实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即申请在后却注册在先。这时,享有在先权利的依然是申请在先的商标,只是适用的不再是商标法第三十条,而是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如果由于程序的原因,如本案一样,初步审定并公告了在后的商标,在先申请商标的所有人可以提出异议和无效宣告申请。
国知局经审理认为,“海免宝贝”、“海免麦麦” “海免妆”商标与“海免优购”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海免”,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替他人推销、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当然,上面这段是我把三个案件写在了一起,本来意思也是一样的。三个案件还有一点是一样的,就是三件商标的注册人,均未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进行答辩。
实践中,很多企业都在35类的服务上注册商标,但“海免优购”商标的注册人大概是少有的真正需要35服务商标的。虽然按分类要求,商品销售不视为服务,但那么大的免税店,总还是会提供一些推销、广告等服务。我还是几年前去过海南的免税店,不记得店里是不是使用了这个商标,百度了一下,也没有发现使用的介绍。
    我又问了一下ChatGPT小程序,答案更是奇怪,我也不知道是不是正确。我甚至连这个小程序是不是正宗的那个都不知道。
    小程序的答案正确不正确不重要。重要的是开免税店的中免公司认为独占“海免”商标很重要。我也认为很重要。虽然很多企业确实不注册35类的服务也不影响其正常业务的开展,但作为提供大型销售服务的线上和线下商超店,还是应该及时注册35类相关服务上的商标,并且对其他人注册的近似商标及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以确保自己商标的唯一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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