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美国的立法团体提出了一项针对电商平台中存在的第三方卖家商标假冒行为的法案—《通过筛选电商平台中的假货以停止有害供应法案》(简称《SHOP SAFE ACT》),此后分别于2021年5月和同年9月提出了改进后的两版文本。该法案旨在确定电商平台就其平台内的售假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法案规定了一系列电商平台的免责条件,若发生商标假冒侵权,平台只有采取了符合该条件的措施才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法案看似为平台提供了得以免责的“避风港”,实则对平台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包括主动筛选假货、信息披露、审查卖家信息等。若该法案在实践中得以推行,将大大减轻商标权人打击假货的负担,更好地保护权利人和买家的利益。《SHOP SAFE ACT》于2022年2月4日作为《美国竞争法案》的组成内容经众议院表决通过,并得到了诸多商家品牌的支持,具备加强电商平台义务、严厉打击商标假冒的价值,就《SHOP SAFE ACT》的背景与内容进行解读和研究对我国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SHOP SAFE ACT》的提出背景
    
    (一)电商平台假货泛滥
    
    近年来,由于世界经济水平的提升,互联网接入率增长,网络购物普及,亚马逊、阿里巴巴等电子商务平台以其价格低廉、资源聚合的特点受到消费者的青睐。自2020年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以来,无接触、低风险的网络购物方式盛行,这使得电商平台在社会生活中的角色愈发重要。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并非全无坏处,许多商家在电商平台内大量销售假冒产品,赚取非法利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调查数据显示,全球市场上仿冒品的总价值从2008年的200亿美元跃升至2016年的509亿美元,[1]在全球查获的假冒商品中,与美国公司享的知识产权相关的商品占据了24%的比例,美国成为受假冒商品影响最严重的国家。美国国土安全部报告称,2000年至2018年,美国边境缴获的侵权商品增加了10倍,[2]海关在进口货物中查出大量非法和假冒产品。
    假冒产品为何受到卖家大力追捧?又为何在亚马逊、EBay网网等美国主流电商平台上泛滥成灾?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电商平台的崛起为运营店铺提供了便利条件,销售假冒产品的启动和运营成本较低。在传统的线下买卖时代,要开设一家稳定的店铺,必须有固定的空间位置和充足的人手,还需要注意维护店铺声誉以长久经营。而在电商平台中开设店铺较为简单,维护网络业务的成本也较低,无需支付高昂的店面和雇员费用,即使因售假而被关闭店铺,也可以快速开设新店,这使得电商售假毫无负担。其次,消费者追求低价,假冒产品具备吸引消费者的低价优势。只对正品的外形和构造进行仿冒的假冒产品省去了关键的研发成本,且许多假冒产品都是在美国本土以外的地区制造,低质量的原材料、不安全的工作环境大大降低了其生产成本。此外,电商的营销成本也较低,在社交媒体上发帖并添加相关标签就形成了天然的广告,从而吸引顾客购买。极低的生产和营销成本使得假冒产品的价格远低于正品,卖家以此低价吸引消费者购买,赚取利润。最后,电子商务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等,消费者很难辨别产品真伪。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在选购过程中只能看到商家的展示信息,售假者常常使用正品的图片进行商品描述,实际卖出假冒产品,[3]更有商家采取真假混卖的手段,使得消费者难以区分正品与否。尽管存在退货机制,但繁琐的沟通、申请和额外的物流费用仍使得许多消费者放弃退货。上述种种原因使得电商平台上假冒产品泛滥,给电子商务市场带来了恶劣的影响。
    除了自身质量低于正品之外,假冒产品在制作过程中还可能存在操作违规、偷工减料等问题,由此留下安全隐患,容易给使用者造成伤害。商标假冒给商标权人带来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耐克、宜家等知名品牌都因层出不穷的假货问题而宣布退出亚马逊平台,只在品牌官网上销售产品。这些大品牌可以经营官方网站进行线上销售,但失去第三方销售平台帮助的小品牌很难建立自己的线上销售市场,[4]且严重的商标假冒甚至会导致部分小品牌失去竞争力,彻底退出市场。此外,产品必须更新换代才能适应市场需求,而假冒产品在市场上的大量流通会挤压正品的生存空间,导致品牌忙于打击假货、无暇进行研发创新,难以追赶产品更新的步伐,从而失去竞争力。总而言之,大量存在于电商平台中的假冒产品给美国的消费者、商标权人和市场都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必须采取措施应对。
    (二)Tiffany案的后续影响
    
    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在2010年的“Tiffany公司诉eBay网案”(简称“Tiffany案”)[5]是处理电商平台对第三方卖家的假冒产品商标侵权的责任承担这一问题的里程碑式案件。2010年,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就Tiffany与eBay网间关于eBay网销售假冒蒂芙尼珠宝的诉讼作出判决,判决eBay网无需就平台内售假承担法律责任。
    该案中,原告Tiffany主张eBay网未经许可在广告中使用其商标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且eBay网对自身平台的监管不足,没有进行主动的售假审查,在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商标侵权的情况下依然为侵权卖家提供服务,构成帮助侵权,应就上述两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关于直接侵权问题,法院认为,eBay网在广告中对Tiffany商标的使用是合法的,准确描述了该网站中销售的Tiffany商品,构成指示性合理使用,因此不构成直接侵权,无需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关于帮助侵权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中,一部分证据无法证明eBay网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具体的商标侵权卖家,因此eBay网对该部分所指示的商标侵权行为只存在“一般知晓”,即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但不知道具体的侵权卖家,不符合Inwood标准的要求。[6]虽然包括侵权通知、买家投诉在内的另一部分证据能够让eBay网知晓具体的商标侵权卖家,但eBay网在知晓这些卖家的侵权行为后立即采取了删除相关商品信息、终止多次侵权的卖家等措施,并没有继续为侵权卖家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况下,eBay网得以免责。总之,没有证据表明eBay网在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商标侵权后仍向侵权人提供服务,因此eBay网无需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由于美国法律“遵循先例”的特点,这一判决直接影响了此后电商平台在商标假冒侵权中的责任承担,具有关键性意义。许多学者认为该案代表了如下观点:电商平台无需就商标假冒侵权承担帮助侵权责任,除非它(1)未移除侵权商品或多次出售侵权商品的卖家;或者(2)知晓存在具体的侵权卖家。[7]由此,电商平台可以不主动审查售假情况,只要不知道具体的侵权卖家且在侵权事后采取了移除措施,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这样的规则给商标权人带来了巨大的负担,辨别、监管平台是否存在假冒产品的责任全部落到商标权人身上,这要求权利人花费大量时间、雇佣专门职员来对所有电商平台进行监管。发现假冒产品后,商标权人需要与售假者沟通,收集相关售假证据,申请平台下架假冒产品,还很可能面临售假者否认侵权而反复举证,最终诉至法院进入司法程序的繁琐流程。同时,商标权人常常通过购买某商品来检验是否为假冒产品,这一验证方式会给权利人带来极大的经济负担,在打假这项工作上,Tiffany甚至花费了近1400万美元。而且,尽管商标权人可以保持警惕,时刻关注电商平台是否存在假冒产品,但如果没有具备信息优势的平台的支持与配合,售假问题只会屡禁不止,商标权人和消费者都将深受其害。
    (三)现有制度的不足
    在法律层面上,美国现行的商标法《兰哈姆法》没有就电商平台应在第三方卖家的商标假冒侵权中承担何种责任这一问题做出具体规定,美国最高法院也没有就该问题做出指导性判决。在运营中平台是否需要主动审查售假情况,如何判断平台对商标假冒侵权情况的知情度等问题在法律上都缺乏明确的规定,容易导致实践中的平台与商标权人之间责任承担不清晰、不平等的问题。
    在社会层面上,打击假货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然而电商平台并没有采取足以严厉打击假冒产品的措施。受到Tiffany案的影响,电商平台可以不主动审查售假行为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它们所采取的被动的打假措施在层出不穷的假冒商品面前显得苍白无力。例如,亚马逊平台实施的“Project Zero”计划,[8]EBay网采取的VeRO程序,[9]以此及时发现平台内的商标假冒侵权并进行打击。然而,这些项目都没能阻止仿冒品的销售,反而把监管假冒商品的负担留给了权利人一方。[10]更何况大多数平台只是反复申明自己坚决反对销售假冒商品的宗旨,并没有采取与亚马逊相同的实际举措。
    此外,电商平台中的打假措施对小型企业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例如,EBay网在2020年推出了“Authenticity Guarantee”真实性保证计划,该计划只对价值超过2000美元的手表和价值超过100美元的运动鞋等提供售后认证,[11]受制于较高的价格门槛,许多小型企业的低价商品将无法申请受到该项目保护。同时,平台面对侵权通知的处理程序也不够简洁高效,比如亚马逊在处理侵权通知时,不会指派专人跟进处理流程,也没有处理侵权通知的时间流程表,这将侵权通知人置于被动地位,只能被动等待平台的处理结果。
    在应对电商平台内第三方卖家商标假冒侵权这一问题中,美国现有法律规范和制度的种种不足都呼吁尽快出台规范明确的法案,明晰电商平台、商标权人应承担的责任。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SHOP SAFE ACT》出台了。
    二、《SHOP SAFE ACT》的内容解读
    (一)《SHOP SAFE ACT》的适用范围
    《SHOP SAFE ACT》的立法目的在于激励电商平台主动采取合理措施,对卖家及其商品进行审查,并通过提高信息透明度、惩罚多次售假者等措施来确打击假冒商品。[12]法案中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应就以下行为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第三方卖家在涉及健康和安全的商品上使用假冒商标,并通过电商平台从事销售、许诺销售、分销或宣传该商品的活动”。
    在适用范围上,法案明确规定,“本法适用于:(1)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2)上一年度销售额低于50万美元,累计收到10份符合法案要求的侵权通知满6个月的电子商务平台。”由此可见,法案并非适用于全部商标侵权行为,而是适用于电商平台内涉及健康安全问题的商标假冒侵权行为,其中,电商平台仅限于销售额较大或收到一定数量的侵权通知的电商平台。这是因为,要求电商平台就所有商品的商标侵权情况进行严密监控是不现实的,法案所规定的免责条件无法不加区分地适用于全部商品。而年度销售额超过50万美元或累计收到10份侵权通知满6个月的平台,通常规模较大且商标侵权相对常发,涉及健康和安全问题的商品又往往与消费者的人身利益直接相关,这些类别的假冒商品所带来的后果比较严重,要求大型电商平台就涉及人身利益的商品进行主动监管较为合理。而商标假冒侵权是最容易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行为类型,将适用范围限制在这一类侵权行为范围内将提高法案的实用性,使得法案能够更好、更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电商平台假冒商品泛滥的问题。
    法案对侵权通知的内容有一定的要求:“侵权通知需:(1)引用本法案;(2)明确指出累计收到10份侵权通知即适用本法案的限制和平台需发布销售额和侵权通知总数的要求;(3)明确指出平台中具体的侵权商品信息,即在涉及健康和安全的商品上使用假冒商标,并从事平台活动的商品信息”。电商平台应在收到第一份侵权通知后需发布如下信息:“在收到符合法案要求的侵权通知后一个月内,上一年度销售额低于50万美元的平台应当公示其销售额和当前收到的侵权通知总数。通知总数应及时更新。”
    但法案也规定了不适用部分条款的情形,即“如果第三方卖家1年内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许诺销售或宣传商品少于5件,且其销售额不到5000美元,那么平台不适用免责条件中第3项和第6项的要求。”
    (二)“避风港”免责条件
    《SHOP SAFE ACT》中为电商平台规定了免责条件,平台想要在商标假冒侵权中免于承担侵权责任就必须遵守该条件,严禁第三方卖家销售假冒商品。免责条件的具体内容为:电商平台无需对第三方卖家的商标假冒侵权承担帮助侵权责任,但前提是平台能够证明在第三方卖家做出涉嫌侵权行为前,平台采取了以下各项措施:
    1. 平台合理地调查确定,并定期确认以下内容:第三方卖家在美国就传票送达事项指定了代理人;或者,若第三方卖家位于美国且没有指定前款所述的代理人,则需指定在美国的经核实的传票送达地址。
    在亚马逊等电商平台中存在大量来自美国本土以外地区的卖家,对这些卖家提起侵权诉讼存在传票送达、被告应诉等方面的困难,还可能面临被告借国际交通不便而逃避诉讼、导致诉讼举步维艰的情况。而本项要求电商平台就第三方卖家在美国的代理人或传票送达地址进行确认,这样可以保证发现售假后商标权人或消费者起诉第三方卖家时有确定的可追责对象,司法程序得以正常进行。
    2. 平台通过可信文件核实了第三方卖家的以下信息:政府签发的证明文件、卖家身份、主要营业地点、联系方式。
    本项要求平台确认卖家的各项基本信息,防止不法分子伪造身份注册成为平台卖家,在平台中销售假冒商品,用虚假身份来逃避法律责任。
    3. 除(C)款规定之外,平台要求第三方卖家采取合理措施,证明其使用或与注册商标相关的商品的真实性,并要求卖家向平台证明已经采取前述的合理措施来证明商品的真实性。
    本项要求,除了第三方卖家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和金额未达法案要求的情形外,平台需获得第三方卖家关于商品真实性的保证,获得了这一保证,平台才能免于承担侵权责任。而第三方卖家想要入驻电商平台,就必须先向平台证明其商品的真实性,假冒商品无法进行销售,这样就对意图售假的卖家起到了严格的限制作用。
    4. 作为第三方卖家参与平台活动的合同条件,平台要求其同意以下内容:(1)同意不在平台的销售、许诺销售、分销或宣传活动中使用假冒商标;(2)同意美国法院对平台中卖家行为涉及的诉讼具有管辖权;(3)同意指定在美国的传票送达代理人,若卖家位于美国则需提供经核实的传票送达地址。
    
    本项要求平台规定第三方卖家入驻平台的前提条件,要求卖家保证不使用假冒商标,以此严禁卖家售假,预防商标假冒侵权的发生。平台还需要求卖家同意美国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并提供传票送达对象,使得司法程序能够顺利进行。这是因为亚马逊等电商平台中大量卖家都来自美国本土之外的其他地区,在管辖权问题上存在争议,容易导致权利人追索困难,卖家得以逃避法律责任。而平台对卖家做出诉讼管辖权和传票送达对象的要求,权利人就得以通过美国的司法程序对确定的对象追究法律责任,这将对企图售假的第三方卖家起到警示作用,由此减少商标假冒侵权发生的可能性。
    5. 在平台的显著位置标示经核实的第三方卖家的主要营业地点、联系方式、身份和货物的最初发货国信息,但平台不需要标示任何属于卖家私人身份、住址和联系方式的信息(这种情况下,应提供经核实的替代性联系方式)。
    本项要求平台向用户披露必要的卖家信息,用户可以根据这些信息自行判断卖家是否可信。但信息披露并非将卖家的全部信息公之于众,为了保护卖家的隐私,私人身份信息、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不需要公开,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提供能够联系到卖家的其他方式。
    6. 除(C)款规定外,平台在每一个商品信息的显著位置处标示了经卖家确定的商品来源国和制造国信息,若卖家无法确定这些信息,则需向平台证明其为确定信息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信息无法确定的原因。
    本项要求,除第三方卖家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和金额未达法案要求的情形外,平台应在商品详情页面披露商品来源国、制造国的信息,卖家需确定并提供相关信息,供意图购买该商品的用户查阅,如卖家无法确定,也必须证明其为之付出的努力并说明无法确定信息的原因。第5项和第6项均为平台信息披露的要求,法案要求平台向消费者提供卖家和商品的必要信息,且需核实确定该信息,以此威慑意图售假者,这不仅是打击假货、信息透明化的要求,也是尊重消费者权利、提高交易效率的要求。
    7. 平台要求卖家使用准确描述其商品的图片。
    平台应要求卖家不得使用与商品实物不符的虚假图片,严禁“货不对板”。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很多卖家在商品信息中展示正品图片,而实际上售卖的是假冒产品,或真假混卖、让买家难以辨别商品真假。若卖家在平台要求后仍然使用虚假图片,那么根据本项,平台已经提出了要求而卖家不遵守,平台就无需再承担侵权责任。
    8. 在向公众展示商品前,平台需向商标权人免费提供合理的主动筛选措施,以防止任何卖家在平台上销售、许诺销售、分销或宣传商品时使用假冒商标。判断措施是否合理,应考虑以下因素:平台的规模和资源、筛选时可用的技术和非技术手段、商标权人向平台提供的信息以及法院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因素。
    本项要求平台事先采取合理的商品筛选措施,筛选出假冒产品,从而防止假货流向电商市场。而要求平台免费实行该筛选措施,可以避免增加权利人的经济负担,尤其是经济实力本不雄厚的中小企业,若要求它们付费使用平台的商品筛选措施,它们很有可能因无法负担该费用而放弃打假,这样的商品筛选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平台需评估各种相关因素,主动向商标权人提供免费的商品筛选措施,以此从根源上阻断电商售假。
    9. 平台应提供合理可行的电子渠道,使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可以通过该渠道通知平台涉嫌使用假冒商标的情况。
    本项要求平台为商标权人提供畅通的侵权通知渠道,让权利人可以在发现商标假冒侵权后及时通知平台,方便平台采取后续措施。
    10. 平台应向商标注册人免费提供一项程序,从而快速禁用或删除平台合理地知晓使用了假冒商标的商品信息。基于平台上假冒商标的使用情况、第三方卖家的信息、特定商品的区分特征或其他相关因素,可以得出平台的合理知晓。如果经过调查,能够认定该商品信息没有使用假冒商标,那么平台可以根据本项恢复该商品信息。合理的恢复商品信息的决定不应成为裁定平台违反本项规定的依据。
    本项要求平台建立针对商标假冒的快速应对程序,商标权人可以通过该程序向平台反映商品信息的商标假冒情况,平台应考虑相关因素,快速、合理地判断情况是否属实,并做出恰当反应,若经过后续调查发现情况不实,可以恢复相关信息。作出本项规定的原因是,尽管法案要求电商平台采取商品筛选、卖家保证等措施,在事先避免商标侵权发生,然而售假卖家总能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平台筛查,平台无法在事前扼杀全部侵权行为。通过第9项和第10项所规定的打通侵权通知渠道、建立快速应对程序的方式,平台可以为权利人提供快速且有效的维权方法,在侵权已然发生的情况下防止权利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11. 平台实施一项公开、书面的政策,要求终止在平台中被合理地确认为重复使用假冒商标的第三方卖家的身份。1年内,在3个及3个以上的商品信息中使用假冒商标即构成重复使用。若存在合理的减轻情节,平台可以允许重复使用假冒商标的卖家继续活动。判断是否存在合理的减轻情节,应考虑以下因素:卖家的整体活动、卖家为解决商品供应链问题所做的努力、卖家在获悉问题后为解决争议所做的努力以及法院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因素。经调查,平台合理地认定卖家没有重复使用假冒商标或存在合理减轻情节的,可以恢复卖家身份。合理的恢复卖家身份的决定不应成为裁定平台违反本条款的依据。
    本项要求平台明令终止重复使用假冒商标的卖家身份,除非调查后认定其不构成重复使用或存在合理的减轻情节。重复使用假冒商标的行为较为恶劣,只有终止其卖家身份、禁止其再通过电商平台从事销售活动,才足以起到惩治售假者、威慑潜在售假者的效果。
    12. 平台向商标权人免费提供合理的卖家筛选措施,以确保被终止的卖家不会以不同的卖家身份或别名重新加入或留在平台上。判断筛选措施是否合理,应考虑以下因素:平台的规模和资源、筛选时可用的技术和非技术手段以及法院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因素。
    本项要求平台进行合理的卖家筛选,将重复使用假冒商标而被终止的卖家彻底排除出电商平台。第11项和第12项都是要求电商平台通过明令禁止和筛选措施,禁止重复使用假冒商标的卖家从事平台活动,从而严厉打击电商售假。
    13. 商标注册人善意地认为第三方卖家在平台活动中使用假冒商标,经商标注册人的要求,平台应提供经核实的卖家的联系信息,但平台不需要提供构成私人身份、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应提供替代性联系方式)。
    本项要求平台向商标权人提供能够联系到售假卖家的方式,便于商标权人进行维权、后续提起诉讼等。
    上述平台的免责条件包括了平台尽职调查、卖家保证、信息披露、事先假货筛选、卖家筛选、禁止重复售假卖家、构建侵权通知渠道及应对程序等内容,较为全面地规定了电商平台在运营中应该采取何种措施来应对第三方卖家的商标假冒侵权行为。相比于提出法案前的情况,最显著的变化是平台尽职调查和事先假货筛选,[13]法案要求电商平台在商品上线前主动进行尽职调查,确认卖家相关信息合法,并积极采取技术措施实现筛选出假冒商品,防止其进入平台的销售渠道。
    之所以要求平台在打击假货中承担更多的义务,是因为相对于商标权人和消费者而言,电商平台具备较强的信息优势和事前筛选假货的能力。首先,若要求与第三方卖家并无合作关系的商标权人自行调查商品真伪,或要求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自行辨认卖家可信度,难度和成本都非常高。但在电商平台与第三方卖家订立合约时,平台一般会要求卖家提供必要信息并进行审查,审查标准由平台自行把控,在这一环节审查卖家身份、商品性质较为便利,成本也是最小的,符合市场经济追求效率的原则。其次,电商平台在与第三方卖家缔约时即明确要求不得销售假冒商品,并说明发现售假后的惩处措施,这样能起到初步排除假冒商品的作用。在日常运营中,平台需持续监控有无假冒商品在平台内销售,在商品上架前,通过技术手段对其来源和所使用商标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筛除假冒商品,以此达到全面禁止销售假冒商品的效果。
    自2020年3月提出以来,《SHOP SAFE ACT》共历经了两次修改,最后以2021年9月文本被众议院表决通过,其变化之处主要在于免责条件和适用范围。相比于2020年最初的文本而言,2021年9月的最终文本对免责条件从总体上进行了重新编排和细化,免责条件的数量从10项增至13项,大体上增加了提供侵权通知渠道、标示商品信息、确认卖家的传票送达对象的要求,并且各项条件都更加细化,不再是寥寥数语,更具实操性。而适用范围的变化则体现在平台规模的限制、侵权通知的要求和不适用部分条款的情形之上,经两次修改的最终文本仅适用于规模较大或受到一定数量侵权通知的电商平台,商标权人向平台发出的侵权通知还必须满足法案要求,否则不能构成足以要求平台承担责任的侵权通知。此外,平台还可以依据第三方卖家销售假冒商品的数量和金额未达到法案规定而不适用部分条款,从而使自身责任减轻。总的来说,《SHOP SAFE ACT》经过两次修改,该修改进一步缩小了法案的适用范围,但同时也使得法案更具实操性,能够更好地适用于假货治理的实际行动。
    三、《SHOP SAFE ACT》的借鉴思路
    商标假冒侵权是全球性问题,在我国的电商平台中也存在着大量的假冒商品,“莆田鞋”、“华强北”等假冒产品在各大电商平台中销售。尽管各电商平台不断加大对假冒产品的打击力度,我国消费者的认识水平也不断上升,但有些假冒产品能够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甚至可以做到原产地发货、购物凭证、正品鉴定信息一应俱全,这让消费者们难以辨别商品真伪,给商品市场带来了恶劣影响。
    实际上,电商平台对于假货大量存在这一情况有所了解,但因为经营成本、技术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只能放任假冒商品在平台中存在并销售。虽然大部分平台都明令禁止第三方卖家销售假冒商品,并且采取了一定的监管手段,但难以阻止卖家变化多端的售假方式,最终导致电商假货泛滥。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权人的利益,更会使平台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对电商平台的利益也会造成损害。因此,我国电商平台中存在的假冒商品泛滥的问题亟待解决,我们可以借鉴《SHOP SAFE ACT》,为我国电商平台的假货治理提供思路。
    (一)立法建议
    要对电商平台中销售假冒商品的情况进行治理,首先需要通过立法明确相关规定,确定电商平台可以适用的避风港免责规则,为司法规制和平台治理假货问题提供法律依据,这也是法律的明确性和可预期性的要求。
   在免责规则的适用范围上,可以借鉴《SHOP SAFE ACT》的规定。法案明确规定,电商平台就“涉及健康和安全”的假冒商品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其中“涉及健康和安全”的商品是指“制造时违反现行联邦、州和地方的健康安全法规以及行业指定的检测、安全、质量、认证、制造、包装和标签标准,使用这些商品可能导致疾病、传染病、伤害、严重恶性事件、过敏反应或死亡的商品”。根据这一规定,只有涉及到健康安全问题的重点领域的商品才适用于法案规定的诸多免责条件,要求相对严格,而其他非重点领域的商品则可以适当放宽要求。我国亦可做出类似规定,在立法中要注意区分健康安全领域和其他非重点领域,对食品药品等涉及到人体健康安全的产品规定相对严格的免责条件,如事先商品筛选、披露必要信息等,以此督促平台就这些类别的产品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而对于其他非重点领域则可以适当放宽要求,这样平台不必无差别地对所有商品类别施加严格的监管,更符合平台的实际承担能力,能够在对重点领域商品进行打假的同时维持平台的正常运转。
    在免责规则的具体内容的确定上,可以借鉴法案的规定。法案中规定了13项免责条件,包括平台尽职调查、卖家保证、信息披露、事先假货筛选、卖家筛选、禁止重复售假卖家、构建侵权通知渠道及应对程序等内容。但《SHOP SAFE ACT》出台的社会背景和经济状况与我国面临的情况并不相同,平台的能力范围也不同,因此我国在制定相关法规时必须结合实际情况,斟酌确定电商平台应采取何种程度、何种方式的措施才能予以免责。关于这一问题,应当结合平台的资源和能力、平台技术水平、假货销售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以确定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法规。
    (二)司法建议
    在司法中借鉴《SHOP SAFE ACT》,可以将法案中规定的数个免责条件作为判断商标侵权的考量因素,认定平台有无积极预防侵权发生的举措,如平台是否采取事先的筛选措施、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网络平台就平台内第三方卖家的侵权行为承担何种责任这一问题,《民法典》中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适用于所有侵权行为的“通知与移除”规则,《电子商务法》中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和信息核实要求,以及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通知与移除”规则。总体而言,我国法律中没有像《SHOP SAFE ACT》那样明确的针对特定类型商标侵权的平台责任承担规则,且目前立法的重点在于侵权发生后的通知、转通知和移除规定。若电商平台内存在商标侵权,平台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商标权人又无法证明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侵权行为存在的,那么权利人就无法依据现行法律要求平台承担法律责任,平台就能够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如前文所述,平台对假冒商品的存在有所了解,但囿于各种因素,难以对假冒商品进行有效监管。且现行法律不对平台的事前监管做硬性要求,在缺少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平台也很少主动采取通知后及时删除以外的措施。但平台在日常运营中就采取了预防、监管措施,则足以证明平台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商标假冒侵权,并积极防止侵权及侵权损害的发生。因此,在司法中可以借鉴《SHOP SAFE ACT》中所提出的平台免责条件,将平台行为纳入考量因素中。若平台已经采取了条件中列明的措施,严格监管假冒商品,但仍然发生了商标假冒侵权,这种情况下可以适当减轻平台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平台建议
    我国电商平台可以在自身现有的假冒商品治理措施的基础上,对照《SHOP SAFE ACT》的规定做出改进,完善已有的信息披露等措施,增加尚未采取的治理措施,以此加大对假冒商品的打击力度,保护各方利益。
    法案中规定了信息披露、假货筛选、侵权通知渠道等十三项免责条件,其中部分内容在我国实践中已经有所体现。以信息披露和侵权通知渠道为例,在信息披露方面,各大电商平台都在商品页面标明了所售商品的发货地等信息,还在店铺页面设置了可以点击查看卖家相关证照、资质证明的入口;在侵权通知方面,大部分平台中都设有侵权投诉渠道,认为某店铺销售假冒商品的商标权人可以上传证据材料向平台提交投诉,进入后续处理流程。
    尽管如此,这部分内容在实践中呈现出来的效果还有所欠缺,如信息披露内容的具体程度不一、侵权通知的程序不健全等。法案规定的另一部分内容并不公开展现,例如平台是否进行事先筛选、是否要求卖家保证等。我国各电商平台所采取的打假措施也各不相同,平台假冒商品治理体系的建设水平也参差不齐。一些规模较大的专业电商平台设立了体系化的审查、监管和事后救济程序,但许多小型专业电商平台或部分社交平台内附随设立的购物平台都没有这样完备的程序。对比法案规定,我国电商平台目前的打假措施还有所不足,存在可能导致责任承担的风险。
    对此,各电商平台可以借鉴《SHOP SAFE ACT》的规定,对自身的治理措施加以改进。平台可以完善已有的治理措施。以信息披露为例,某些商品页面仅有商品名称和图片,缺少其他信息,针对这一情况,平台可以对第三方卖家作出统一要求,在平台内销售的商品必须标注发货地、产地、基础参数等信息。平台可以增加可行的治理措施。例如,平台可以增加对商品的事先筛选程序,若已有这一程序则加大筛选力度。
    四、结语
    电商平台中泛滥成灾的假冒商品已经成为全球性问题,我国制造、销售、购买假冒商品的现象更为普遍。面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解读并借鉴《SHOP SAFE ACT》的规定。在立法上出台更明确的避风港免责规则,为司法审理和平台治理提供确定可行的法律依据。在司法上,可以将法案中规定的免责条件纳入商标侵权的判定中,认定平台有无积极预防侵权发生的举措。平台在日常治理中可以参考法案规定,完善已有的治理措施,增加尚未采取的治理措施。(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注 释:
    [1] OECD/EUIPO (2016), Trade in Counterfeit and Pirated Goods: Mapping the Economic Impact, Illicit Trade, OECD Publishing, Paris, https://doi.org/10.1787/9789264252653-en. see also OECD/EUIPO (2019), Trends in Trade in Counterfeit and Pirated Goods, Illicit Trade, OECD Publishing, Paris, https://doi.org/10.1787/g2g9f533-en。
    [2] DHS, Combating Trafficking in Counterfeit and Pirated Goods (Jan. 24, 2020),https://www.dhs.gov/sites/default/files/publications/200124plcycounterfeit-pirated-goods-report01.pdf。
    [3] Designing Dupes: A Legislative Proposal for Holding Online Marketplaces Contributorily Liable for Counterfeit Goods,Gina Boone。
    [4] What’s in Your Box? Removing the TIFFANY Standard of Knowledge in Online Marketplaces,Hayley Dunn。
    [5] Tiffany (NJ) Inc. v. eBay Inc., 600 F.3d 93, 105 (2d Cir. 2010)。
    [6] 美国最高法院在1982年Inwood Laboratories诉Ives Laboratories一案中制定的帮助侵权责任标准,根据该标准,服务提供者在以下情况下需承担帮助侵权责任:(1)服务提供者“故意诱导他人侵犯商标”和(2)“继续向其知道或有理由知道正在从事商标侵权的人提供服务”。
    [7] Reconsidering the Willful Blindness Doctrine in Contributory Trademark Infringement,Andrew Ligon Fant。
    [8] Project Zero计划,是亚马逊平台于2019年上线的品牌保护项目,包括自动保护、自助防伪、产品序列化三个功能,提供自动筛选假货、权利人自行删除假货、生成正品条码服务。
    [9] Verified Rights Owner(VeRO)程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该程序举报EBay网中的侵权产品物品。
    [10] Angela He et al., Amazon’s Anti-Counterfeit Efforts Fall Short, Law 360 (Sept. 11, 2020),
https://www.law360.com/articles/1307710/amazon-s-anti-counterfeit-efforts-fall-short [https://perma.cc/CDK7-UUFU].
    [11] EBay News Team, EBay To Authenticate Sneakers $100 in U.S., EBay (Oct. 12, 2020),
https://www.EBayinc.com/stories/news/EBay-to-authenticate-sneakers-100-in-u-s see also Press Release, EBay, EBay Launches Authentication On All Watches Sold for $2,000 or More in the US with New Service, “Authenticity Guarantee ” (Sept. 8, 2020),
https://www.EBayinc.com/stories/news/EBay-launches-authentication-on-all-watches-sold-for-2-000-or-more-in-the-us-with-new-service-authenticity-guarantee/ 。
    [12] Shop Safe Act: How a proposed amendment to the Lanham Act aims to make online shopping safer,Westlaw Journal Computer & Internet By Meaghan H. Kent, Esq., and Nicholas W. Jordan, Esq., Venable LLP。
    [13] Congress’ Proposed E-commerce Legislation for Regulation of Third-party Sellers: Why It’s Needed and How Congress Should Make It Better, John H. Zacharia, Kari Kam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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