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老字号与商标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2022/12/20 14:41:13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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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一、问题的提出

    与企业名称中的普通字号相比,中华老字号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还与复杂的历史问题有关,与中华老字号相关的侵权案件表现出更为复杂多样的特点。其中,商标权与中华老字号权利之间出现冲突而无合理解决方式,凸显中华老字号保护存在问题。中华老字号与商标都具有对外展示企业标识的属性,且一些中华老字号企业的商标与字号相同,普通的消费者大多不清楚商标、字号及中华老字号之间的区别而将其混同。因此一旦商标和中华老字号分属不同主体,就极易导致两者之间的权利冲突。 

    在苏州市石家饭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1],在涉案商标拍卖前,“石家饭店”既是被告苏州市石家饭店的字号,也是其注册商标,同时“石家饭店”还被授予“中华老字号”的称号,商标和中华老字号高度重合使“石家饭店”成为其品牌经营的核心。被告在商标权已经被强制拍卖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下,认为“中华老字号”标识不依附于注册商标,即使其将注册商标转让出去也可以继续合理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商务部制定, 以下简称《认定规范》)第四条所确定的认定条件来看,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是获得“中华老字号”使用权的必要条件,同时亦属基础性条件。苏州市石家饭店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与其企业的历史传承以及涉案注册商标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而且其被授予的“中华老字号”称号明确针对其企业名称与“石家饭店”注册商标,因而未支持其诉求。本案采取商标基础主义的模式,认为中华老字号必须与商标合并在一起,以商标为基础获得保护;然而从另一角度思考,中华老字号的保护建立的基础是历史文化底蕴而非商标。可见,当商标和中华老字号发生分离并产生权利冲突时,需要结合多种因素判定其权利归属和保护对象。

    二、中华老字号与商标权冲突的成因

    (一)中华老字号与商标的可分离属性 

    中华老字号与商标同属知识产权客体范畴,均具有无形性的特征。两者同作为识别性标识,其上承载的商业信誉影响着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选择,普通消费者也容易将中华老字号与商标混同,因此在一定层面上可以说中华老字号实际承载了商标的功能。从目前中华老字号的认定条件来看,一般要求权利人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这也表明了中华老字号与商标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虽然存在上述联系,实践中消费者也容易将两者混同,但是中华老字号并非就是商标,商标也不能够替代中华老字号。中华老字号是国家为了推进新时期商业诚信体系建设,保护和弘扬优秀民族品牌,对特定的具有历史、文化及技艺传承的单位所作出的表彰和美誉度评价,是市场主体商誉的体现。由此可见,商标识别的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而中华老字号识别的却是具有历史底蕴的市场主体。 

    正因为商标和老字号承载着不同的价值功能,所以二者构成不同的市场竞争利器。实践中,总会有部分企业挖空心思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将与中华老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成自己的商标,用来生产相同或近似的产品以混淆消费者从而获取利润。还有部分企业的权利来源合法,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商标和中华老字号发生分离,导致侵害其 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上述所引案件中,被告苏州市石家饭店对同一文字拥有商标权和中华老字号权,但是在其与原告的转让协议中,仅仅只是转让了商标权,以至于后续被告依旧可在生产经营中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进而出现权利的冲突。总而言之,中华老字号和商标是两种不同的无形财产权客体,本质上二者可以分离,这是商标权与中华老字号发生权利冲突的直接原因。 

    (二)中华老字号的权利性质界定模糊 

    总体上看,中华老字号是一种字号,可以作为商号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保护的对象。然而中华老字号毕竟不是普通的字号,该标志本身就承载着一定的商誉,所以中华老字号自带品牌商业价值。中华老字号并非标准的法律术语,实践中因其具有独特的识别功能而需要法律的保护。从《认定规范》中的定义来看,中华老字号被界定为一种品牌,但仍没有明确中华老字号的法律属性,因而也就无法明确中华老字号的权利范围。商业标识保护的总体司法政策应是尽量划清商业标识的界限,为创立品牌留足法律空间。[2]可见,现行法律是将中华老字号作为一种附属于字号的权利而存在,但事实上中华老字号的权利属性、权利范围远远大于一般字号,因此,即便字号已经转移,但是中华老字号可能仍需要依附于特定主体。例如在 前述案件中,石家饭店历史悠久,即便其将 “石家饭店”字号转让给原告,由于原告经营餐 饮的时间较短,所以原告也不能由此理所当然地称自己为中华老字号的传承人。正因为如此,商标与中华老字号出现冲突的情况,并不完全等同于商标与字号冲突的情形,也不能简单化地使用字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处理规则。 

    (三)商标基础主义的思维模式

    商标基础主义的思维模式认为,只要注册了商标,或者只要取得了商标权,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及其体现的权利也会一并转移。这种商标基础主义的认知模式虽有其合理之处,但却也变相导致实践中出现中华老字号和商标权的冲突。中华老字号与商标权冲突的产生既有公私合营等历史原因,也有商业利益驱使下的抢注模仿行为,同时还有字号和商标流转不规范的原因。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的单项流转往往与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相割裂,引发后续经营利益分配方面的纠纷。[3]从中华老字号的认定条件来看,《认定规范》将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作为获得中华老字号权利的必要条件,这也是商标基础主义思维的体现,但是却与商标、 中华老字号本质上的可分离性相矛盾。在前述案例中,原告在以较高代价受让“石家饭店”商标时,并没有考虑要一并受让中华老字号,这反映出市场主体没有把商标和中华老字号区别开来,或者以为转让商标就是转让中华老字号,最终导致出现商标与中华老字号的冲突。将商标作为所有标识存在基础的理念,成为导致商标和中华老字号发生冲突的重要原因。

    三、中华老字号与商标权冲突解决的建议
  
    (一)对中华老字号进行专门立法

    中华老字号不仅是一种商业标识,同时也代表着一种历史、文化和技艺的传承。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中华老字号没有清晰的定位,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因此导致中华老字号的法律保护存在严重缺位。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将中华老字号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纳入到知识产权范畴中,构建科学的法律保护体系。随着与中华老字号相关的侵权案件不断涌现,我国有必要对中华老字号进行专门立法,明确中华老字号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范围,规范中华老字号的认定程序,为中华老字号提供更加全面系统的保护。

    法律应尽可能摒弃商标基础主义的思维模式,不应继续将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作为获得中华老字号权利的必要条件。中华老字号在具有品牌商业价值的同时还具有宝贵的文化传承价值,其价值某种程度上大于普通的商标以及其他商业标识。同时,中华老字号作为中国历史文化的载体,有着十分明显的传播优势,保护和促进中华老字号的发展,就是保护和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如继续坚持商标基础主义的思维模式,将中华老字号的存在与否依附于商标之上而使之无法独立存在,将会过分限制并阻碍其发展。换言之,中华老字号与商标是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客体类型,因此应在界定中华老字号权利范围的同时,明确商标权和中华老字号各自权益的分割原则。中华老字号权利范围可以包含企业名称权、商标权、著作权、域名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包装、装潢权等多种权利;既可以是上述权利的所有权,也可以是其使用权;既可以体现出财产权性质,也可以类似于名称权并体现出人身权性质。[4] 

    从前述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认为被告丧失了对商标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故其已不再具备使用 “中华老字号”的权利形式要件,同时法院还认为原告即使拥有商标权但是不具备“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等诸项条件,故也不支持原告为“中华老字号”的权利人。在此种情况下,该中华老字号只能被停止使 用,进而导致一种传统文化无法继续传承和发扬,这显然不利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播。因此,我国不仅有必要对中华老字号进行专门立法,而且应该赋予中华老字号独立的权利内容,将其与商标等其他商业标识的权利进行明确区分,这样不仅能从根本上减少中华老字号权利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冲突,也能使中华老字号权利受到更加全面有效的保护。 

    (二)解决权利冲突时的考量因素 

    司法实践中,面对商标和中华老字号带来的权利冲突,法院可以根据“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以及在先权利优先、利益平衡等知识产权冲突处理原则进行自由裁量,同时还应该考虑到以下具体因素。 

    1.历史因素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处理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但因为中华老字号具有历史文化底蕴传承的特殊性,所以在适用该原则时也有不同要求。中华老字号的权利归属背后有着诸多复杂的历史传承因素,其知名度和品牌价值更是日积月累逐渐形成的,多种历史因素的叠加使得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不能简单依据常规法律原则审判,因此尊重历史因素成为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特有原则。中华老字号和商标的来源必然是解决权利冲突时的审判重点,但如果冲突双方的权利均有真实来源,则可以在充分尊重历史因素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从而实现各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5]当然,在解决中华老字号和商标权冲突时不 能单一地仅仅考虑历史因素,而是在此原则的前提下,仍然要结合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禁止市场混淆原则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主观恶意 

    中华老字号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时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是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企业经营者应该规范使用商业标识,使用方式应合理并且符合一般的商业习惯,应主动避免突出使用与他人商标或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如果企业主观上存 在“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使得消费者认为该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权利人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特定关系的,即商标与中华老字号之间的近似程度指向具有混淆的故意,那么该企业需要提供合理的解释,否则可推断其具有混淆意图,可认为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经营者应合法取得、规范使用商标和中华老字号,不得恶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市场混淆 

    市场混淆是认定商业标识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权利冲突双方各自使用的商业标识是否相同或近似是判断是否产生混淆的重要标准,但这并不必然导致商标权与中华老字号之间的权利冲突,只有当两者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同一市场,客观上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时才可能产生权利冲突,并且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6]禁止市场混淆的基本目的是要禁止破坏特定商业标识与权利人之间的联系,避免造成消费者误认从而影响到双方或者一方的竞争利益。司法实践中也大多将商业标识的使用是否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上产生混淆和误认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4.不同权利的边界

    解决中华老字号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时,不仅需要平衡冲突双方的利益,还要努力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同时还要兼顾社会利益。因此,必须准确厘定商标权和中华老字号权的不同客体边界。如果在后的中华老字号或商标的 取得并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未实质性损害在先权利,且经过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消费者已将其产品或服务的信誉与商业标识本身相关联, 此时,法院应当附条件尊重依据不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产生的在后权利的独立性,允许两者共存,兼顾 两权的效益。这充分体现了法律经济学要求的权利综合效益最大化,也符合法律公平秩序的内在精神。

    四、结语

    振兴中华老字号需要政策扶持和市场激励,其中,知识产权保护是振兴中华老字号的关键之一。保护中华老字号的知识产权除了要注重其权利本身的保护,还需注意与其他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权之间权利冲突的解决。从中华老字号和商标的权利价值来看,两者都是企业商业信誉的载体,都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具有获得竞争性利益的功能。实践中,中华老字号与商标权的冲突频发,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标准和范围需要尽快明确。在处理中华老字号与商标权的冲突时,应当在充分考虑和尊重相关历史因素的前提下,同时考虑 “主观恶意”“是否造成市场混淆”以及“不同权利的边界”等因素,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 

    此外,企业自身还要增强在中华老字号和商标保护方面的意识,应尽可能规范准确使用字号和商标,建立完善的品牌保护和管理机制,让字号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不断提升自身价值。同时在权利转让过程中对相同标识之上存在的多种权利进行全方位审视和调查,必要时对相关权利一并受让,避免后续出现权利纠纷,防范被侵权风险,有效保护自身权益。(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注 释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582号民事判决书。 

    [2] 郑璇玉,鞠丽雅.司法实践中“老字号”的裁判考虑——从 “义兴张”商标与字号的历史谈起[J].中华商标,2019(8):16.

    [3] 金民珍,徐婷姿,袁田. 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化及裁判 原则[J].中华商标,2019(4):72.

    [4] 邓梦甜,傅蕾.简析老字号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纠纷[J].人民 司法,2015(13):83.

    [5] 同注[3],第73页。 

    [6] 孙东雅.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若干问题研究[J].电子知识 产权,2005(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