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精读 | 第10048229号“美琪琳”商标撤销复审案

〖2022/11/24 9:33:48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信息来源:中华商标协会  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第10048229号 “美琪琳”商标撤销复审案

    本案聚焦主题:严厉打击撤销复审案件中证据造假行为,规范商标管理秩序。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何继林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倩芬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


    复审商标:美琪琳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申请人未发现被申请人在美容面膜等全部核定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不能证明其在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销售发票、销售合同、生产许可证、产品照片、质检报告等商标使用证据。


    二、案件评析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五张销售发票复印件为本案的关键证据,商标局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了调查。商标局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发票复印件货物名称一栏均显示有“美琪琳”字样。经商标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输入上述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等信息查验,结果显示发票货物名称一栏均无“美琪琳”字样,与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发票复印件不符。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发票复印件真实性存疑,商标局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生产许可证、销售合同、产品照片、质检报告等其余证据或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缺乏关联性;或形成时间晚于指定期间;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或缺乏真实发票等其他客观有效证据予以佐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以伪造证据的方式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维持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获准注册后,商标权利人负有规范使用和连续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定义务。在撤销复审案件中,商标权利人需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撤销复审案件不要求商标权利人提供原件或公证书等证据形式,这使得伪造证据易于实现,成本低廉,且现阶段缺乏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在此情形下,一些商标权利人没有使用商标,又不想让自己的商标被撤销,就选择了伪造使用证据。其中,发票由于证明力较强,且容易造假,成为了造假的重灾区。为打击上述证据造假行为,规范商标管理秩序,商标局在撤销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发票等关键证据加大了审查力度。本案中,商标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相关发票进行查验,查明了被申请人伪造证据的事实,并依法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商标权利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系商标局在撤销复审案件中作出撤销复审决定的依据与基础。商标权利人伪证使用证据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将严重妨碍商标局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与认定,损害撤销复审行政程序的严肃性、权威性,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本案中,商标局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商标权利人伪造证据,并依法撤销复审商标,不仅打击了被申请人利用虚假证据维持商标注册的不正当行为,保证了撤销复审行政程序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更维护了诚实守信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作者 吴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