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之窗 | 商标显著特征审查标准的新变化

〖2022/9/20 15:03:24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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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在商标实质审查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一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这直接决定了商标的准驳。《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包括:(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那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提到的“显著特征”一词应如何解释?或者说什么样的商标才算具有显著特征呢?商标的显著特征,即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标志获得商标注册的重要条件。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具体来说,是指商标能够使消费者识别、记忆,可以发挥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商标的显著性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取得,即固有显著性和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固有显著性是商标本身具有的,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则是商标本身通过不断的实际使用获得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新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中,对于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准做了一定的修改,这在使用古诗对联、格言警句申请商标等方面体现得尤为突出。例如申请人鏊蜜(上海)国际贸易中心于2019 年申请注册在第33类的第41403648号“床前明月光”商标,申请人江西特色汇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申请注册在第33类的第53755152号“仁义礼智信”商标,均被商标局以《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缺乏显著特征为由驳回。可能会有人对此产生疑问:“申请人杭州欢健科技有限公司早在 2015 年就申请注册在第41类的第17997909号‘床前明月光’商标;申请人上海韬鸿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申请注册在第11类的第21924964号‘仁义礼智信’商标,商标局已核准其注册。之前可以注册成功,现在为何会被驳回呢?”

    根据最新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常用祝颂语和日常用语、网络流行词汇及表情包、常用标志符号、节日名称、格言警句等,这些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大众使用,消费者通常不会将其视为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床前明月光”出自唐代诗人李白的《静夜思》,属于古诗体系;“仁义礼智信”出自《孟子•告子上》,属于格言范畴。因此,当下如果申请人再申请类似上述图样的“床前明月光”“仁义礼智信”等古诗对联、格言警句商标,将以《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缺乏显著特征驳回。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网络的日益发达,商标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法律规范难以穷尽所有类型,是否具备显著性还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大众相关认知等各个方面因素综合研判。(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