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执法与保护 |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违规使用“建党100周年”特殊标识案

〖2022/9/18 9:00:59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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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咖啡
 
       案情简介

      “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图形文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登记,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有效期限为2021年3月29日至2025年3月28日。

      2021年4月12日,福建省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福建省德化县奈斯艺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制售含有“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特殊标志的马克杯等陶瓷产品。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购进含有与特殊标志相同的花纸4种,分别是:1、用于生产马克杯花纸467张,已全部用完。2、用于生产茶叶罐花纸513张,已用473张。3、用于生产另一种马克杯带有“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特殊标志和天安门、长城、华表和和平鸽的花纸1种共11张,还未使用。4、只有“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特殊标志花纸360张,也还未使用。截至2021年4月12日案发,当事人共生产含有“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特殊标志的马克杯467个,售价6元/个,茶叶罐473个,售价3元/个,违法经营额4221元。截至查获时,当事人尚未销售,故没有违法所得。另查,当事人购进含有与“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特殊标志的近似文字、图形组合花纸2种,尚未用于生产。当事人未能提供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使用的文件或合同等证明材料。

      当事人擅自使用与特殊标志相同和近似的文字、图形组合的花纸和擅自制售含有特殊标志的陶瓷产品的行为,分别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属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和近似的文字、图形组合及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的违法行为。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经特殊标识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建党100周年”特殊标识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花纸、马克杯等侵权商品,并处罚款6500元。

      典型意义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2021年3月24日,中宣部发布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图形文字)”,明确“庆祝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3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活动标识(图形文字)”特殊标志予以核准登记。任何企业和个人禁止擅自使用与上述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但部分商家为了“蹭热点”“搭便车”,擅自使用“建党100周年庆祝活动”等特殊标识,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广大商家企业来说,对建党100周年活动标识这类特殊标志应保持敬畏,避免在商业活动中违规使用的情形;对消费者来说,如果发现有商家企业涉嫌在商业活动中违规使用相关标识的情形,应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保证标识实际使用的严肃性。(作者  苏瀚华 李志军)

      作者单位: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