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梅的商标文286 ““小革酒命”商标案的判决内容真多,值得学

〖2022/9/17 9:46:24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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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张月梅的商标文  信息整理编辑:咖啡
 
      今天直接讲案例吧。

      争议商标:小革酒命

      你是不是看成了“小酒革命”?

      该商标于2016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是北京康某公司,指定使用在酒等商品上。2020年1月17日,北京荣某酒业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知识产权局裁定该商标的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注册人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这时,发生了一件有意思的事。在法院审理期间,原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北京荣某酒业有限公司经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于2021年6月23日注销。

      也就是说,商标无效宣告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没有了。但法院还在继续审理。因为在诉讼案件中,原告是注册人北京康某公司,被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这个注销的荣某公司只是第三人。第三人没了,不影响案件继续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合法。康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高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公众日常生活经验,或者辞典、工具书等官方文献,或者宗教等领域人士的通常认知,能够确定诉争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以认定具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损害结果等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参考因素。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汉字“小革酒命”构成,虽然“革”“命”二字并未直接相连,但是鉴于“小革酒命”并非固有词汇以及汉语的认读习惯,“酒”字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上显著性较弱,相关公众仍易将诉争商标识别为“革命”,而基于我国特定的历史背景,在无其他相关语境的情形下,相关公众更易将“革命”一词与我国特定时期的革命历史和革命精神相关联。诉争商标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容易减弱相关公众心中“革命”一词具有的严肃、神圣的象征意义,从而产生不良影响。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登记机关不对所登记内容是否满足作品的实质性要件予以审查,“小革酒命”进行了版权登记并不是其可作为商标注册的当然依据。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康宏墨金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商标法针对商标的注册及审查规定了商标申请、商标初审公告、商标异议及异议复审、商标无效宣告等不同的程序,不同的程序具有不同的程序价值。通常在先程序的相关认定不能用于约束在后程序。本案中,虽诉争商标经过了初审公告等程序,但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为上述程序的后续程序,不受上述结论的影响和制约。另外,由于诉争商标的审查受到其形成时间、形成环境、在案证据情况等多种条件影响,其他商标的申请、审查、核准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关联性,亦不能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这个判决书三段,一段讲了一个问题。重点我都标红了,但还是强调下最后一段。这段特意阐述了不同程序的关系,指出在先程序的相关认定不能用于约束在后程序。其实都不用这么强调,道理多么简单:如果在后程序都和在先程序结论保持一致,在后程序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所以,商标申请的初步审查、驳回复审审查、异议审理、不予注册复审审理、无效宣告审理以及后续的法院一审、二审,各自都是独立审查审理,理论上和法律上都是谁也不用听谁的,谁也不能约束谁。

      能在判决中讲的道理判决都讲了。不能讲的我说一句,虽然革命小酒可以喝几口,但用作商标就没了活路。从2002年开始,有十几家企业和个人申请“革命小酒”商标,都被驳回申请。本案中的申请人变了花样为“小革酒命”,侥幸注册后,还是被宣告无效。

      商标作为商业标志,其注册和使用是为了获得商业利益,是赚钱的事。但赚钱就要取之有道,这个道的基础含义就是合法。所以,有些东西,心里爱就好了,拿出来赚钱就行不通。说到底,做品牌赚钱还是要懂一点商标法。(张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