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精读 | 第19751004号“亖公”商标、第19751164号“牛亖”商标无效宣告案

〖2022/8/30 8:32:26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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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本案聚焦主题
    
    严厉打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申请行为
    
    基本案情

    争议商标:“亖公”“牛亖”

    “亖公”“牛亖”两件商标由刘安政(系列案件被申请人)集中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系列案件申请人)分别对上述“亖公”“牛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767983号“公牛”商标、第7561744号“公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942664号“公牛及图”商标、第7204104号“公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三、四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复制申请人知名的“公牛”商标并将其分割申请注册具有恶意,其同时摹仿“南孚”“奔腾”商标,已构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案件评析

    商标局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考虑到引证商标已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案证据表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公牛”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根据查明事实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共21件商标,集中申请注册在第9类商品上,大多属于对他人在先商标的拆分申请注册,例如“亖公”“牛亖”“亖南”“孚亖”“亖奔”“腾亖”“南目孚”“目帝王”等,部分商标已被商标局驳回。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典型意义

    本案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时,若从单个争议商标的情况判断近似与否的话,则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但本案需综合考虑被申请人商标注册的恶意情况。该系列案件的两件争议商标“亖公”“牛亖”若在市场经营中联合使用,则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公牛”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被申请人不仅申请了此类摹仿“公牛”的商标,还申请了摹仿“南孚”“奔腾”等标识的系列商标,可见本案的两件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对“公牛”商标的变相抢注。被申请人不仅未说明其商标的创意来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考虑被申请人的恶意注册行为及易混淆的商标使用情况,本案从严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的被申请人虽然申请的商标数量不多,但大多属于对他人在先商标的摹仿和抢注,部分商标是将他人在先商标拆分后申请的行为,被申请人亦未对于其上述商标抢注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属于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被申请人将他人在先商标拆分后分别申请注册,企图通过改变商标文字的方式对他人商标进行变相抢注和摹仿,抢注的手段隐蔽,若单看争议商标的情况则不易察觉,需要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情况得知。故对于被申请人此种变相抢注他人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恶意行为应从严打击。本案对于目前存在的大量囤积和抢注商标的市场乱象,尤其是通过拆分商标进行变相抢注的商标确权案件有一定参考意义。(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四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