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光明商标纠纷探源

〖2005-4-13 23:42: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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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赵凯)4月11日,红河光明披露,公司收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起诉书,该院就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起诉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要求公司于2005年4月11日到该法院开庭。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红河光明停止生产、销售和宣传标注“红河红”啤酒的商品,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在指定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承担案件诉讼费、原告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  

    众所周知,“红河”是云南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州的州名,红河光明所在地开远市就隶属红河州管辖。红河光明生产“红河红”牌啤酒理应抢先注册“红河”、“红河红”等商标,为什么反过来还被诉侵权呢?记者为此进行了追踪采访。 

    原告称拥有商标权 

    记者昨日(12日)拿到这一案件起诉状。原告在起诉状中称,第一原告泰和投资拥有“红河”注册商标的独家使用权,第二被告济南红河饮料拥有“红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红河商标注册号为1022719,核定使用范围为“啤酒、饮料制剂”,注册有效期为1997年6月7日至2007年6月6日。 

    原告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红河”原商标权人大兴安岭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28日将商标权转让给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同时“自‘红河’商标注册之日起,该商标所产生的一切所有者权益全部归济南红河饮料的法人代表林辉及其投资的企业主张持有”。诉状还表明两原告是合作关系,泰和投资和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曾签订独家使用红河商标注册合同。 

    被告除红河光明外,还有一位名叫郑容娟的佛山市一便利店店主。她之所以被起诉,是因为原告发现在她的便利店里销售了红河光明生产的“红河红”啤酒。两原告认为,红河光明使用的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红河红”、“红河”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且红河光明使用该名称的商品是啤酒,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同一种商品。原告据此要求法院判定红河光明违反了《商标法实施条例》,构成侵权行为。 

    记者发现,这已是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第二次将红河光明告上法庭,而两次案情的事实和理由有许多相似之处。 

    2001年7月,济南饮料制剂经营部以红河光明的“滇泉”牌啤酒侵犯了其“红河”商标专用权(红河光明生产的“滇泉”牌啤酒名称前印有“红河”两字)为由,向云南省工商局投诉,并要求云南省工商局对该公司进行查处。2001年10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派专人到云南,冻结了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178万元银行资金,并向该公司递交了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的起诉书。在这份起诉书中,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要求获得赔偿400万元。2003年10月10日,济南中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红河光明侵权,判处赔偿50万元。 

    与上次被诉不同的是,这次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针对的是“红河红”商标。红河光明有关人士对记者表示,公司早在2002年11月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红河红”商标申请,商标局予以核准并发布公告。但随后,山东泰和投资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认为“红河红”与其拥有的“红河”商标相似,不能给予注册。所以,虽经核准,红河光明到现在也没有拿到商标权证。本案的焦点就是在异议期内,红河光明有没有权力使用“红河红”商标。 

    红河光明有点冤 

    除前述焦点外,本案还引申出一个蹊跷的问题,红河光明所在地是红河州,公司名称中也有“红河”二字,为什么没有注册“红河”商标呢?难道公司疏忽了? 

    原来,早在1994年,红河光明就向开远市工商局提出申请,为其啤酒和饮料类产品注册“红河”商标,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199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很显然,红河是州名,不能注册。在几次申请均遭失败后,红河光明最终放弃了“红河”商标,转而注册为“滇泉”。此后不久,为了表明公司产品的产地和地名特征,公司在“滇泉”牌啤酒的商标中冠上了“红河”二字。 

    令人不解的是,红河光明注册未果,但另一公司却在异地注册成功。1997年,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用“红河”注册了啤酒、饮料类商标。后来,该保健品公司将红河商标转让给了山东省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 

    同样的商标,在不同地方注册时竟出现了不同的结果,红河光明确实有点冤。 

    没能抢先注册,还要被诉侵权,红河光明决定向有关部门讨说法。在第一次接到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的起诉书后,红河光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按照《商标法》第8条规定,撤销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拥有的“红河”商标。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为,“红河”是中国与越南边界的界河,是我国岭南地区著名的河流,人们不会将“红河”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混为一谈,“红河”二字明显具有其他含义,于是作出对该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红河光明不服,遂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北京一中院,败诉后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认为,“红河”确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商标评审委提交的《辞海》、《中国地图册》和《世界地图册》可以证明在越南境内存在名为“红河”的河流。因此,“红河”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认定一审判决正确,驳回云南红河的上诉请求。 

    如果败诉产品销路会受影响 

    红河光明商标纠纷事件后来逐渐升级。据了解,2001年,时任全国人大代表的白成亮、白保兴曾就此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质询,国家商评委答复称,《商标法》有缺陷,先驳后批(即:先申请被驳回,后申请的批准)的事情时有发生,对企业也不公平,有的甚至给企业造成很大损失。但《商标法》只规定了核准的程序,没有更正的程序,这一缺陷,只有通过立法解决。后来,红河州126名人大代表联名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去加急电报,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某些行政和司法人员在对待“红河”商标一事上的不公正行为进行干预。但这些都无法挽回红河光明没能注册“红河”商标权这一事实。 

    有当地媒体报道,早在1996年,也就是新《商标法》实施3年后,开远市驻昆解放军化肥厂就为其新产品注册了“红河”商标。据称,自1986年至今,以“红河”作为商标的不同类商品已被核准注册了40多个。 

    对此,开远市工商局有关人士介绍,当时商标注册实行的是核转制,即企业先到当地申请注册登记,当地工商部门通过后再转报至省工商局商标处,最后由国家工商总局下属的商标局核审决定。“红河”商标在转至云南省工商局时就被驳回了,原因就是新《商标法》中第8条的有关规定。 

    一个值得关注的事实是,我国个别地方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商标法》的理解不同,执行起来有很大差别。但这似乎不能成为一个商标两个注册结果的理由。 

    红河光明受商标侵权等事件影响,近几年业绩持续下滑。由于其生产的“红河红”啤酒在云南各地以及越南、缅甸等东南亚市场有一定的知名度,如果被诉侵权成立,公司的市场销路无疑将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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