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划分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其他在先商业标识的权利范围?

〖2022/7/26 8:40:22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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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知产财经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案情简介

  因认为广州锐鹰坊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锐鹰坊公司)未经许可私自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并售卖获利,李某花将锐鹰坊公司诉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第597643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锐鹰坊公司侵犯李某花第597643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李某花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经济损失25000元(含合理费用)。锐鹰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诉人广州锐鹰坊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锐鹰坊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15820号民事判决并驳回李某花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锐鹰坊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某花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某花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被诉侵权产品与李某花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相同也不类似。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全部不同,因此不属于类似商品。二、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标识不会与涉案商标混淆。被诉侵权产品为车用电子钥匙保护套,是限定用于汽车电子钥匙。涉案商标具有特殊性,“KIA”本身就是知名汽车品牌“起亚”的标识,涉案商标本身就存在攀附知名品牌的嫌疑。由于本案中“KIA”标识在汽车用品行业的特殊性,导致被诉侵权产品的消费对象不可能将该标识与涉案商标混淆,故也不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被上诉人李某花辩称:应驳回锐鹰坊公司的上诉请求。一、锐鹰坊公司未经许可私自使用李井花的注册商标并售卖获利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属同类商品,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一模一样,极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本案争议的商标侵权并不涉及案外人及起亚汽车,本案事实也与起亚汽车无任何关联。起亚汽车没有第6类商品的商标,而钥匙扣和钥匙链与起亚汽车无关。李某花作为第6类“KIA”商标的权利人,早已在线上、线下销售该品牌的汽车钥匙扣和钥匙链,被诉侵权产品在钥匙扣和钥匙链上贴有“KIA”商标,已经构成商标侵权。二、李某花自注册涉案商标以来就合法合理持续使用至今,锐鹰坊公司因侵权行为获利巨大,给李井花造成巨大损失,锐鹰坊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李井花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和律师费、公证费。

  经审理,法院认为,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标识是否侵害李某花涉案第5976431号“KIA”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中,要从商品类似、商标近似和混淆可能性等多个方面判断。在此基础上,还需要按照一般消费者的通常认知,结合日常生活常识和商品交易习惯,综合判断被诉侵权行为对于商标权人的权益是否造成损害以及损害的严重程度。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及用途类似,均为收纳和挂系钥匙,其消费群体均主要是有收纳钥匙以及方便挂系需求的人群,亦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消费人群存在部分重合。综上,两者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在销售渠道等方面亦不存在明显区别。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二者属类似商品并无不当。锐鹰公司关于两者商品类别不相同也不近似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本案中,根据锐鹰公司在其产品销售链接中的介绍以及产品用途、标识等事实,被诉侵权产品系专用于起亚汽车钥匙的钥匙包及钥匙扣产品,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是起亚汽车标识。由此可知,相关公众购买或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主要目的在于收纳、挂系起亚汽车钥匙。相关公众对于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从生活常识和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考察,该标识与其所收纳的产品具有统一性,均明确指向起亚汽车品牌,而非涉案商标。此外,鉴于李某花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情况,无法证明在被诉侵权标识专用于起亚汽车钥匙的情况下,相关公众仍然容易产生混淆的事实。因此,被诉侵权标识并未割裂涉案商标标识与商标权人李某花之间的指向关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在其与涉案商标之间产生混淆,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李某花或与其具有某种程度的关联性,该使用行为不构成对李某花涉案商标的侵害。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15820号民事判决并驳回李某花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本案系商标权侵权纠纷,被告在起亚汽车钥匙套上使用的起亚标识,涉嫌侵害李某花在先注册的涉案商标权。一审法院仅在商品类似和商标标识相同的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即得出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害涉案商标权的结论,遗漏审查商标侵权判定中的混淆要件,忽略了混淆可能性在商标侵权判定中的关键作用。本案二审判决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混淆可能性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述,认为相关公众购买或使用被诉商品的主要目的在于收纳、挂系起亚汽车钥匙。相关公众对于被诉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从生活常识和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考察,该标识与其所收纳的产品具有统一性,均明确指向起亚汽车品牌,而非涉案商标。此外,由于被上诉人李某花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情况,无法证明在被诉侵权标识专用于起亚汽车钥匙的情况下,相关公众仍然容易产生混淆的事实。因此,被诉标识并未割裂涉案商标标识与商标权人李某花之间的指向关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在其与涉案商标之间产生混淆,误认为被诉商品来源于李某花或与其具有某种程度的关联性,该使用行为不构成对李某花涉案商标的侵害。综上,二审改判驳回李某花的诉讼请求。

  在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的基础上,二审判决也明确指出,虽被诉商品未侵害李某花涉案商标权,但被诉标识与起亚汽车品牌标识相同,使用的商品亦属于起亚汽车产品的零配件。锐鹰公司若未经许可,仍存在不当使用相关商业标识的可能性,锐鹰公司仍需就其对相关商业标识的使用行为,负担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避免侵害相关标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涉案标识作为汽车行业的知名品牌,为公众熟知,社会影响力较大。本案认定的关键在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其他在先商业标识的权利范围发生重合时,二者边界如何划分。该问题直接关系到注册商标权人合法利益以及既有市场格局和竞争秩序的稳定,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对此类问题鲜有涉及。本案判决通过对理论问题的深入探讨,较为透彻的分析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属性,并从商标权的积极权能和商标混淆可能性等多个角度,全面论述商标禁用权的权利边界,从而准确划分商标禁用权与商标专用权之间的界限。裁判文书论述充分,逻辑严密,条理清晰,格式规范,深入解读了商标禁用权的权利属性及权利边界,结合商标法立法宗旨与本案实际,作出了符合公平、诚信原则的裁判,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发挥了提示权利人谨慎行使权利的司法导向作用,对如何理解注册商标专用权、如何处理权利冲突,起到了良好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