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五:“金球奖”商标被撤销,梅西、C罗怎么看?

〖2022/7/13 9:06:0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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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互联网综合  信息整理编辑:咖啡
 

        7月6日,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部分地维持了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关于BALLON D’OR商标的撤销裁决,但同时部分地推翻了该裁决,即判定该商标可被继续用于第41类服务,即“娱乐服务(entertainment services)”。该欧盟商标(EUTM)的持有者是法国媒体集团Les éditions P. Amaury(缩写为EPA)。该案涉及了欧盟商标法中的“真正使用(genuine use)”原则。在判例法中,欧盟法院体系早已明确了商标所有者承担着关于“真正使用”的举证责任,然而证明它绝非易事,于是涉案的经典商标被一个小公司成功地挑战了。

      BALLON D’OR是一个法语名词短语,其英语翻译是Golden Ball,即中国球迷熟知的“金球(奖)”。截至2021年,现在效力于巴黎圣日耳曼足球俱乐部的阿根廷球星利昂内尔·梅西获得了七次“金球奖”,是最多获奖次数记录的保持者。1956年,法国体育新闻杂志《法国足球》设立了该奖项,来表彰年度欧洲最佳足球运动员,2007年后,候选球员的来源国家扩大至全球范围。“金球奖”是一个历史最悠久而且被公认为足球届个人最高荣誉的奖项。

      2006年,“金球奖”颁奖仪式的主办公司Intra-Presse SAS在EUIPO注册了BALLON D’OR商标,可将其用于第9类、第14类、第16类、第18类、第25类、第28类、第38类和第41类的商品和服务,涉及印刷品、书籍和杂志,以及体育比赛的组织和奖杯的颁发、娱乐、电视节目的播出或制作、节目或电影的制作以及书籍、杂志或报纸的出版等。2021年,该商标持有者将BALLON D’OR商标的所有权利转让给了EPA公司。

      2017年,一个小型的英国体育服装公司Golden Balls Ltd.请求了EUIPO撤销Intra-Presse公司的BALLON D’OR商标,理由是在此商标撤销申请之前,该公司已连续五年未使用该商标(non-use)。而且,该英国公司已于2003年将该商标的英语版本GOLDEN BALLS注册用于了第25类商品,服装类商品。EPA公司还以颜色,请求EUIPO撤销该英国公司的GOLDEN BALLS商标。

      2021年,EUIPO批准了该英国公司的申请,撤销了BALLON D’OR商标的大部分注册类别,仅保留了第16类商品,即印刷品、书籍和杂志,以及第38类服务,即与组织体育比赛和颁发奖杯有关的服务。不久后,EUIPO也批准了EPA公司的申请,撤销了GOLDEN BALLS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的注册。EUIPO根据《欧盟商标指令》的第16条中关于“真正使用”的规定做出了这两个裁决。

      在审理过程中,EUIPO不接受EPA公司提供的很多证据来证明“真正使用”。比如关于第14类商品,EPA提出“金球奖”的奖杯制作属于“将贵金属和合金用于牙科材料以外的用途”,但EUIPO认为奖杯制作虽然使用了贵金属,但奖杯颁发不属于商业用途。EUIPO又认为关于第25类商品,该英国公司注册以来只用其商标销售了三件服装,属于“象征性使用(token use)”,而非“真正使用”。可见,“真正使用”的证明之难。

      随后,EPA公司将该裁决上诉到了欧盟普通法院。今年7月6日,该上诉法院维持了EUIPO的裁决,但认为该裁决中有一个法律概念的错误,即“娱乐服务”的定义。该法院认为,Intra-Presse公司每年举行“金球奖”颁奖仪式,该仪式的内容不仅包括颁发奖杯,还包括足球界人士的演讲,以及关于刚结束的赛季的精彩瞬间的录像播放,所以该仪式属于娱乐内容。于是,关于第41类服务,即“娱乐服务”这个注册类别,该法院推翻了EUIPO的裁决,为EPA公司恢复了其商标权利。

      EPA公司很可能继续向欧盟的最高法院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