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肉夹馍”式维权将成为历史!施行19年后集体商标管理办法迎来首次修订

〖2022/6/23 13:59:47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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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澎湃新闻  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施行19年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迎来首次修订。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修订后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7月21日。
现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自2003年6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加强商标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运行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尤其是“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类似含地名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引发的维权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和现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由23条增至35条。其中,不仅强化了对注册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要求,增加了含地名商标的注册和正当使用规定,明确了其注册的要求和权利行使边界,还强化了注册人的管理职责,完善了行政保护处罚措施等。
    强化商标注册人的管理义务
    《征求意见稿》强化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的管理要求,在第十条规定,注册人应当履行商标管理职责,保证商品质量,并列举了五项管理职责。其中,包括依照使用管理规则准许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商标,准许他人使用证明商标等。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笑冰表示,这些新增规定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承担的商标管理义务具体化。该规定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的处罚措施为执法部门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使相关部门能对商标注册人进行有效约束和管理,有效维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整体信誉,维护公共利益。
    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瑞认为,《征求意见稿》上述新增规定旨在强化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的管理责任。“对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来说,不是完成注册手续就万事大吉,还需要制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并切实履行管理责任,而不是放任管理职责。”孙国瑞说。
另外,《征求意见稿》新增第十一条,规定为了正常运营需要,注册人可以基于公平合理原则收取合理费用,协商确定收费金额、缴纳方式、缴纳期限等内容,但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孙国瑞表示,这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符合经济规律。商标专用权是财产权,权利人有权有偿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可以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通过合同协商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等。但为了增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许可形式,可以在此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可以以公开的商标使用费率向不特定的使用方发放许可”。
    新增含地名商标“正当使用”情形
    《征求意见稿》的另一个亮点是新增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规定。其在第八条规定,除地理标志外,地名作为组成部分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时,标志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但是侵犯公共利益的标志,不得注册。
孙国瑞解释,“显著特征”及“便于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对申请注册商标的要求,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也应当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否则不予注册。因此,地名作为组成部分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标志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王笑冰认为,“显著性”是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把获得商标权人授权背书的商品与其他商品相区分,单纯的地理标志不具有显著性,不应获得商标注册。因此上述条款中“除地理标志外”的表述是多余的,建议删除。
2021年11月,“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引发社会关注。取得注册商标后能否禁止他人使用商标中包含的地名?国家知识产权局曾于2021年11月26日对此明确回应,“潼关肉夹馍”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述回应在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不过,对于“正当使用”的具体情形,商标法中并没有进一步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细化了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事实描述方式在店铺招牌中使用客观表明地域来源,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含有的地名,在配料表、包装袋等使用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的行为,他人以事实描述方式在特色小吃、菜肴、菜单、橱窗展示等使用涉及餐饮类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和商品名称。
    王笑冰解释,一般来说,含有地名或商品名称的商标需结合识别性要素,作为整体享有商标权,其中含有的地名或者商品名称不属于商标权保护范围,属于公共领域。以“潼关肉夹馍”为例,“潼关肉夹馍”是某种肉夹馍的商品名称,因制作方法源于潼关而得名,此名称属于公共领域,不具有显著性。当这一名称与特定图形结合时,作为整体可以因为具有显著性而获得商标注册,商标权人仅对此标记整体享有商标权,对“潼关肉夹馍”名称不享有权利,因此不得阻止他人正当使用此名称。
    另外,《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中规定了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中地名和商品名称的情形。王笑冰认为,商标中含有的地理标志也属于公共领域,符合条件的商品都可以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建议将此条中的“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和商品名称”改为“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否则,该条款会被《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涵摄,其单独设立的意义不大。
恶意阻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地名或将受罚
    《征求意见稿》强化行政保护处罚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对注册人未尽管理义务的情形予以细化和补充,尤其是将“恶意阻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地名,扰乱商标管理秩序”纳入注册人未尽管理义务的情形,并根据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调整具体罚则。
王笑冰说,《征求意见稿》将“恶意阻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地名”纳入注册人未尽管理义务的情形,主要是针对“潼关肉夹馍”类维权行为作出的规定。含有地名的商标和含有通用名称或者其他属于公共领域的名称、标记的商标的法律地位相同,商标权人不得对这些公共领域的名称、标记主张权利,妨碍他人正常使用。但仅对含有地名的商标作出上述规定,没有必要。
    孙国瑞认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恶意阻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扰乱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规制,难点在于对“恶意”行为的认定。建议参照《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关于他人对于地名的合理使用的规定,确认注册人的阻止行为是否“恶意”。
    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不过并未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新增对于使用此类商标的行政处罚措施,规定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予以制止,并根据是否有违法所得确定罚款数额,规定最高可罚款10万元。
孙国瑞认为,该规定弥补了现行商标法的漏洞,有一定的必要性。根据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相比之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将罚款金额提高至10万元,较为适宜。但对于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应以是否“误导公众”为前提,建议删除“误导公众”的表述。
    王笑冰认为,上述条款规定执法主体为商标执法部门,但该部门对含地理标志的未注册商标是否有执法权,有待商榷。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度,受商标法调整的是商标注册和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未注册商标只要未涉及商标注册,也未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不在商标法调整范围内,商标执法部门也不能对其执法。即使这种含有地理标志的未注册商标误导公众,也应当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处理,建议删除《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