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昵称的商标注册——以小黑瓶、小白瓶、小银瓶、小棕瓶等为例

〖2022/6/15 9:10:53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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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咖啡
 
    小黑瓶、小白瓶、小银瓶、小棕瓶······熟悉化妆品的小伙伴想必都能够明白这些“暗语”,一般来说,分别对应的是兰蔻小黑瓶、玉兰油(OLAY)小白瓶、SK-II小银瓶、雅诗兰黛小棕瓶,都是化妆品界的经典爆款产品。这些基于产品的颜色、形状而形成的化妆品产品昵称,朗朗上口又直观明了,能够简单又形象地达到意想不到的品牌宣传效果。现今,化妆品产品昵称已经成为品牌营销的重要部分,而作为品牌的法律载体的商标,亦越来越受到化妆品品牌的重视。化妆品行业掀起了一股为产品昵称申请商标注册的热潮。那么,这些商标申请最后结局如何?

    一、小黑瓶、小白瓶、小银瓶、小棕瓶等相关商标注册情况概览与分析

    (一)兰蔻小黑瓶的相关商标注册情况

    第26425187号“小黑瓶”商标由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被驳回。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不服该驳回决定,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商评字[2018]第0000205058号《关于第26425187号“小黑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申请商标‘小黑瓶’指定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包装工艺特点或易使相关消费者理解为表示商品包装工艺特点的文字,缺乏显著特征,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决定:驳回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笔者经查询发现,对于“小黑瓶”商标,在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提出申请之前,上海黎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就曾申请将其注册在化妆品类别上。如:第22580939号“小黑瓶”商标由上海黎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上,被驳回,目前处于已无效状态。除在化妆品类别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曾申请将其注册在白酒等类别上,如:第36310711号“小黑瓶”商标由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被驳回,目前处于已无效状态。

    (二)玉兰油(OLAY)小白瓶的相关商标注册情况

    第30007609号“小白瓶”商标由宝洁公司于2018年4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保湿乳液等商品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为由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宝洁公司不服该驳回决定,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6月5日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125107号《关于第30007609号“小白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小白瓶’,其注册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保湿乳液等商品,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外观及包装工艺等特点,难以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在提出第30007609号“小白瓶”商标的同日(即:2018年4月3日),宝洁公司也提出了第30007607号“小白瓶 OLAY”商标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乳液、化妆品等商品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7日发布注册公告,该商标获准注册。

    由上可见,宝洁公司于同日申请的第30007609号“小白瓶”商标和第30007607号“小白瓶 OLAY”商标结局截然相反。

    (三)SK-II小银瓶的相关商标注册情况

    第37107525号“SK-II 小银瓶”商标由宝洁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润发乳、化妆品等商品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2月13日发布注册公告,该商标获准注册。

    (四)雅诗兰黛小棕瓶的相关商标注册情况

    第57277986号“小棕瓶”商标由雅诗兰黛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商品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2月6日发布注册公告,该商标获准注册。值得注意的是,雅诗兰黛有限公司并未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小棕瓶”商标,而是选择了非商品类别的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商品上。

    二、引发的思考

    小黑瓶、小白瓶、小银瓶等化妆品产品昵称能否注册为商标,需满足《商标法》相关规定,其显著性是重要考量因素。

    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属性。据《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涉化妆品行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2019.01-2021.12)》显示,“(市场主体)在品牌创设方面,对品牌名称、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等商业标识的设计,未能突出本土企业的特色,未能突出显著性,存在识别功能较弱等问题,无法发挥识别商品来源作用。”而本文中上述那些响当当的化妆品产品昵称虽然具有较强的产品指代作用,能够实现消费者与产品之间的快速连接,但要将其注册为商标,需过显著性这一关。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是对商标禁止注册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了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包括: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这些标志因缺乏固有显著性而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但是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可作为商标注册并非绝对禁止,而是相对禁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获得显著性即对此进行了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指南》)对商标的显著特征进行了明确:“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具体来讲,是指“商标能够使消费者识别、记忆,可以发挥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

    有些化妆品产品昵称并不天然就具有商标的可注册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属于缺乏显著性的情形。其中,该规定中的“其他特点”是指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尺码、风味、使用方法、内容、生产工艺、技术特点、销售场所等的说明或描述。以第30007609号“小白瓶”商标为例,其仅由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纯文字“小白瓶”构成,注册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保湿乳液等商品,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外观及包装工艺等特点,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性的情形。且作为缺乏固有显著性的商标,因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而该商标被驳回注册申请。

    但是都由宝洁公司于同日提出申请的第30007607号“小白瓶 OLAY”商标则被获准注册。不具有显著性的纯文字“小白瓶”商标申请人的已注册商标“OLAY”,整体具有显著性,从而获准注册。宝洁公司申请注册的另一件第37107525号“SK-II 小银瓶”商标之所以能够注册也是同样道理。此外,因在“小黑瓶”“小白瓶”纯文字在第3类商品上缺乏商标显著特征。而且,“小黑瓶”“小白瓶”等纯文字系化妆品行业(此外,还包括酒类行业、奶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经常用来描述其商品的,应由本行业公用,不易被某一家独占使用,允许此类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容易引起争议,从而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除了宝洁公司在第3类商品上注册的第30007607号“小白瓶 OLAY”商标,还有养生堂有限公司在第3类商品上注册的第42106624号“YST 小白瓶”商标等亦均可核准注册。

    此外,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不具有显著性的“小棕瓶”商标在服务类别上或具有显著性。以第57277986号“小棕瓶”商标为例,选择了指定使用在非商品类别的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商品而非第3类商品上,则被获准注册。

    END

    因此,在将化妆品昵称申请商标注册时,要注意《指南》的相关规定,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除了要考虑商标标志本身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还要结合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商品或者服务所属行业的的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具体的、综合的、整体的判断。(马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