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商标申请的注意事项

〖2022/5/24 8:20:2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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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一件商标只有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才能获得商标注册。但商标的使用必须附着在具体的商品和服务上。因此除了满足《商标法》相关规定外,商标使用还得符合所在行业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商标就是如此。我国对于化妆品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中。这些法规立法目的及具体规定和《商标法》有所不同,对此笔者分享如下建议:

  一商标申请指定商品需

  全面具体

  《商标法》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避免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我国商标注册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对化妆产品按照商品的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的共同性来进行划分的组群,例如:将“非医用洗浴制剂”、“香精油”、“护肤用化妆剂”、“牙膏”等商品划分在第3类不同的类似群组中。《区分表》第0306类似群组的 “化妆品”商品无法完全涵盖上述商品。这种划分也符合一般公众对于“化妆品”的认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根据行业监管需要对“化妆品”则做出了广义的解释:“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无论是香皂、洗发水、香精油、护肤品都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所定义的化妆品。在该条例的附则中特别明确:“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

  由此可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化妆品”概念要比《区分表》中的“化妆品”概念更加宽泛。因此,化妆品经营者在注册申请商标时需尽可能多地指定具体的商品项目。这样一方面可以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同时也可以避免在商标注册后因为指定使用的商品和实际使用商品不一致而造成风险。

  二建议注册和使用中文商标

  我国法律对于化妆产品没有强制注册商标的要求,但对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中,对化妆品产品的商标有一些具体规定。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和《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标签中的化妆品产品中文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化妆品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被注册备案时,化妆品标签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由上可知,化妆品中文名称原则上应使用规范汉字。如果化妆品名称中的商标名使用规范汉字以外的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要素时,经营者一方面需要进行解释说明,另外一方面也需要提供商标注册证。

  由上可知,化妆品标签中的中文商标名的注册能够为化妆品标签的注册人和备案人带来便利条件,而且对于母语为中文的消费者来说,中文商标往往更加容易让人识别和记忆,中文和外文品牌组合使用往往能够达到更好的宣传和推广效果。

  因此,笔者建议化妆品经营者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及早准备中文商标,并在化妆品备案或注册时使用中文商标。

  三选取商标文字要符合

  相关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10条1款7项的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规定主要为了防止商标标志欺骗和误导公众、损害公共利益,具有普遍适用性。

  但是不同行业的法律法规,对于商标又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具体到化妆品行业而言,《化妆品命名规定》第5条就对化妆品命名作出了具体规定: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三)医学名人的姓名;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

  在上述规定中,第(二)、(三)、(四)、(六)、(七)项在《商标法》中并没有具体规定。

  比如针对第(二)项,《商标法》并不严格禁止暗示性词汇作为商标获得注册。现实中,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含有汉字“医”的商标,例如:“医美克”、“医美1号”、“医净堂”、“医舒白”、“汉医光”、“协医生”等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

  但《化妆品命名规定》第6条规定: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因此,即便这些含有“医”字的商标获得商标注册,其仍可能因为不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的要求而无法进行使用。

  例如在北京协医科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被告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原告申请备案的名为“协医尿囊素维生素E乳”的化妆品名称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违反《化妆品命名规定》第5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从而不予备案。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外,关于医学名人的姓名,除了侵犯他人姓名权或者容易造成不良影响的标识外,《商标法》不禁止申请人将古代医学名人的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现实中,很多包含古代名医姓名的商标在第3类被核准注册,例如:华佗古皂、扁鹊通、葛洪老夫子等。但如果将这些注册商标作为化妆品名称的一部分,可能会涉嫌违反《化妆品命名规则》的相关规定,因此存在一定风险。 

  四结语

  综上,化妆品商标的选取既要符合《商标法》对于商标注册申请和使用做出的一般性法律规定,又要符合化妆品行业的法规中诸多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这就需要化妆品经营者们从自身行业特点和要求着手妥善布局和完善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合法合规地使用商标。您准备好了吗?(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