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高等法院认为被告受让早于原告的商标使案件不再适用简易程序

〖2022/5/10 14:53:09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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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本案原告2014年中就使用STEALTH商标,并分别于2017年2月和2020年3月注册了第3211021号STEALTH商标和第3476958号STEALTH VR商标,两商标使用的商品是电子游戏用的耳机。被告也在电子游戏耳机上使用STEALTH标志,使用的时间比原告晚几个月。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它的商标权,2020年的11月诉至法院。被告2021年2月提出抗辩称自己是善意同时使用。

  2021年7月,被告申请修改抗辩,称其从第三方受让取得了第2014250号STEALTH商标,该商标注册于1996年,使用在高保真设备、乐器和扬声器等商品上。被告以此抗辩本案的侵权指控,并反诉原告引证商标无效,还指出原告商标对第2014250号STEALTH商标构成侵犯。

  法院审查后,于2021年11月9日判决([2021] EWHC3096(Ch))驳回了原告的要求简易判决申请,认为本案应当全面审理(full trial)。

  对于被告修改抗辩的请求,原告认为被告对受让事实披露得太晚,并提出证据指出2021年1月购买该商标,后又许可和转让给被告的那家公司就是为了被告而去购买的这件商标,一系列事件均为被告有策略的安排。被告即使不在1月份去披露,至少在3月份获得许可时也应披露,却一直等到7月。被告则认为,自己要确定地成为商标所有人,才需要披露该事实。对此,法院支持了被告,认为之前被告没有做相关披露并不违反程序要求,被告没有义务披露自己的商业计划,而且涉案商标是注册商标,原告也不是没有途径了解情况。这个受让商标,将有利于被告在全面审理时成功抗辩侵权。而对于原告则不太有利,因为虽然该商标2021年1月转让给被告之前已经连续五年没使用,但是根据英国商标法,要维持商标不被撤销,权利人还有机会,如果他不知道他人要提起撤销,那么只要在他人撤销前三个月有使用,也算是真实使用;而如果三个月之前就开始使用,不管他是不是知道别人要提撤销,都可以算作真实使用。而本案,因为被告7月才披露,给自己争取了更长的使用机会。

  被告认为自己受让商标后,可以使自己的善意使用行为一直回溯至2014年,但法院并不认同,因此这个不能用以证明他善意同时使用;另外,被告要对原告商标提起无效,需要证明第2014250号STEALTH商标在原告两件商标注册前五年有真实使用,而被告试图用自己的使用行为,而不是原所有人的使用行为证明这个真实使用,法院也不认可,指出要无效原告的商标,还是要看相关历史时段的情况。在原告两件商标注册时,被告并不是商标的权利人,即使当时使用了STEALTH商标,也没有得到当时的权利人的同意。对于原告商标侵犯了被告的商标这部分反诉得到了支持,具体是否构成侵权,会在全面审理时进行审查。(孙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