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樊芸关注“青花椒”案:注册商标恶意维权游走“灰色地带”,需完善商标法律制度

〖2022/3/13 12:30:07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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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红星新闻  信息整理编辑:咖啡
 
     “从‘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到‘青花椒案’,商标维权获利颇丰导致恶意维权事件频发,暴露出恶意维权的灰色地带以及恶意维权者法律理解的片面性。体现现行法律制度对商标维权的引导和治理力度不够。”

  “青花椒”案被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最高法明确“青花椒”案等“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对相关诉讼请求予以驳回。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樊芸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提到,近年来,因为商标申请费用降低,为防止商标被恶意抢注,有的企业注册了大量商标,将自己层层包围起来。浪费了大量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她表示,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因为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门槛过低。申请商标注册时无需提交使用证据。导致恶意抢注的违法成本低,加之针对滥用商标权恶意或不正当维权的治理体系不完善,对于恶意抢注打击力度不够。于是,今年全国两会,她提出了完善商标法律制度,促进中国品牌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樊芸建议,要完善商标法律制度,在商标法总则中规定商标使用原则,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商标注册满三年时、商标转让和续展等诸多环节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加大对恶意注册商标异议、无效力度。设立恶意注册负面清单。对于给被抢注者造成损害的,抢注者应对被抢注者给予一定的赔偿,以平衡商标抢注者与被抢注者之间的利益,并增加恶意注册的违法成本。在国家的层面上,将注册纳入准入体系,保护纳入监管与综合执法体系。在知识产权工作的全链条中,体现出专业性的力度以及综合性的合力。

  商标恶意注册和防御注册

  过度占用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增加企业成本

  樊芸发现,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逐年上升,恶意注册者也大量存在,仅2021年商标局累计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就达48.15万件,不予核准涉嫌恶意囤积商标转让申请420余件,快速驳回易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商标申请1111件。为防止商标被恶意抢注,一些企业不得不进行大量防御注册和商标监测,以便及时对恶意抢注商标提起异议、无效和撤三,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商标维护成本,也消耗了大量的行政资源。根据《中国商标品牌战略年度发展报告(2017)》,我国不予注册异议决定中属于制止恶意注册的占比为26.6%(该数据不包括无效宣告等环节中的恶意注册数量)。

  樊芸认为,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门槛过低。申请商标注册时无需提交使用证据。再加上,近年来,商标各项申请费用逐年降低,以商标注册纸质申请为例,2013年以前,每件1000元,2013年10月调整为每件800元,2015年10月调整为每件600元,到现在调整为每件300元。“费用降低一方面确实有利于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新形势下降低企业的商标注册成本,但是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商标恶意抢注的成本。”

  “而且,在商标申请数量激增且恶意抢注商标不断高发的现状下,由于审查人员有限而商标审查周期又在不断压缩,导致商标审查质量有所下降,大量的商标申请在审查阶段被驳回且在先引证商标不断累积,一些企业只能通过重复注册、复审或对引证商标采取多种行动的方式来消除注册障碍,以提高获得注册的可能性,这变相增加了企业的商标申请成本和后续纠纷应对成本,也消耗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樊芸说。

  201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8)》指出,因权利障碍消失导致的提审案件数量仍然较多,商标案件中,由于引证商标被撤销或被无效宣告导致的再审比率较高。

  樊芸认为,对于复审案件中在先权利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个案件结果为依据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常不中止审查,导致商标申请人需要经过驳回复审、一审、二审和再审等待另一个案件的结果,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人力成本、诉讼成本乃至整个社会的行政司法成本。

  对于恶意抢注打击力度不够

  针对恶意维权治理体系不完善

  樊芸介绍,由于商标注册申请成本和申请门槛较低,导致以谋求不当利益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人层出不穷。这些群体抢注多个商标并高价转让给被抢注者。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亦未要求商标转让人提供使用证据,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人利用此漏洞获利的通道畅行无阻,灰色产业链由此催生。被抢注者通常只能接受高价购买或者通过商标行政程序对其提起异议、无效或撤三。对于一些只能用商标法第七条规制的行为,在行政程序中通常不予采纳,导致对恶意注册提起异议和无效困难重重。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由于恶意抢注的违法成本过低。目前,除一些社会影响大的商标抢注行为的当事人会受到行政处罚外,在大量的抢注事件中,即使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最终被认定,结果也不过是被不予注册、无效或撤三,有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很少对其进行处罚,也不阻止其再次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重新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樊芸认为,原因之一就在于,商标审查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同不够,信息没有做到互联互通。

  樊芸说,恶意抢注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通常会威胁被抢注者要通过诉讼程序或者实际利用诉讼程序进行所谓的维权,给其正常经营带来各种不正当的障碍和困扰。

  樊芸特别提到,一些权利人取得商标权后,滥用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不合理不合法的垄断地位。例如,继“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商标侵权风波之后,四川成都、遂宁、眉山等地数十家餐饮企业因店招、菜谱、菜碟含有“青花椒”的字样被诉至法庭。缘由是“青花椒”已被一家上海餐饮公司注册成为商标。根据全国已经结案的14起诉讼中,该公司几乎全部胜诉。判决书显示,该公司目前至少可累计获赔32万元。商标维权获利颇丰导致恶意维权事件频发,暴露出恶意维权的灰色地带以及恶意维权者法律理解的片面性,进而体现现行法律制度对商标维权的引导和治理力度不够。

  应在商标法总则中规定商标使用原则

  申请人提供商标使用证据

  因此,樊芸建议,要加强顶层设计,在商标法中明确商标使用原则,在叠加考虑审查程序诸环节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制度予以贯彻。正本清源,明确商标承载的是权利人在商业贸易中长期经营所形成的商誉,而不单纯是符号学意义上的标志,其主要的作用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因此,应在商标法总则上开宗明义,规定商标使用原则。

  依据该原则,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商标注册满三年时、商标转让和续展等诸多环节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地督促商标注册人将商标投入市场,恪守诚信,达到强化商标使用观念、推动商标真实使用的效果。也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乃至消除商标恶意抢注现象。

  其次,根据企业承受能力以及社会效应,适当提高商标申请的费用,以提高商标申请的门槛,减少恶意注册数量。同时加强商标法授权确权各程序之间的相互协同,对于复审案件中在先权利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个案件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审查,以减少企业的人力、诉讼成本以及整个社会的行政司法成本。

  设立恶意注册负面清单

  建立恶意注册赔偿和惩罚制度

  樊芸认为,应加大对恶意注册商标异议、无效力度,明确将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对恶意注册商标提出异议和无效的理由。其次,设立恶意注册负面清单或数据,规范加入清单和移入清单的规则和程序。对于已经被多次异议或无效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列入商标注册负面清单或数据库,禁止其重复注册、受让与被不予注册或无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再次,设立恶意注册赔偿和惩罚制度。对于给被抢注者造成损害的,抢注者应对被抢注者给予一定的赔偿,以平衡商标抢注者与被抢注者之间的利益,并增加恶意注册的违法成本。加强商标审查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和协同,对于列入恶意注册负面清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控人,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恶意注册惩罚制度予以制裁。

  针对滥用商标权恶意或不正当行为维权的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要谋求的是不正当利益或者不合理不合法的垄断地位。樊芸建议,综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民事诉讼法等多部门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配套设计,赋予向对方予以反击的法律武器。例如,对于认定为滥用商标权恶意维权的原告,承担被告的合理之处甚至给予一定的赔偿,以增加恶意诉讼的成本。再如,赋予被告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予以对抗的手段。

  行政上应将注册与保护分开

  体现出专业性的力度及综合性的合力

  樊芸提出,在国家的层面上,将注册纳入准入体系,保护纳入监管与综合执法体系。在知识产权工作的全链条中,体现出专业性的力度以及综合性的合力。进一步完善专利和商标的注册体系,提高注册审查的质量。在市场监管局下设立商标专利局,专门管理全国的商标专利注册,高质量打造一个专业的审查部门。同时将商标专利的注册与企业注册等行政事务一并纳入一网通办的管理。

  因此,樊芸建议,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加挂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牌子。将知识产权促进战略保护部门作为市场监管局的内设机构。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等工作相结合,更大程度上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地位和集中统一高效的综合执法力度。这样一是可以更大程度上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减少层次,加大执法力度。三是如将知识产权局改为专利商标局,可更有利于我国的商标专利注册工作的专业化程度和质量提升。与国际上的商标专利注册机构的职能相接轨。机构设置也与世界上的一些国家机构基本相一致。

  此外,在此基础上,应加大普法和培训力度,帮助社会公众、商标行政、司法机关对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准确的理解,统一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记者 吴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