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一对夫妻贩卖假冒“耐克”“阿迪达斯”被判刑

〖2022/3/3 8:38:18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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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西海都市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夫妻二人低价购买假冒的“耐克”“阿迪达斯”等名牌运动鞋在其经营的店内销售,从中获利7万余元。

  近日,西宁中院对这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盛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宣判后,两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盛某与杨某(女)系夫妻关系。2020年1月至8月,盛某、杨某明知其通过微信从福建省某市低价购进的阿迪达斯、耐克、万斯等品牌的运动鞋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在其经营的位于西宁市城中区某购物广场一层、负一层的鞋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33万余元。2020年8月4日,侦查机关在盛某、杨某经营的两家鞋店内查扣尚未销售的带有“耐克”标志的运动鞋273双、带有“阿迪达斯”标志的运动鞋120双、带有“万斯”标志的运动鞋64双、带有“匡威”标志的运动鞋3双,共计460双。2020年8月6日,侦查机关在西宁市城中区某物流公司查扣被告人盛某从福建省购进的带有“耐克”标志的运动鞋108双、带有“阿迪达斯”标志的运动鞋12双、带有“万斯”标志的运动鞋42双,共计162双。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等相关公司鉴定,上述被查扣的耐克、阿迪达斯、万斯品牌运动鞋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盛某、杨某认可查扣的3双匡威品牌的运动鞋亦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综上,侦查机关共查扣被告人盛某、杨某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类品牌运动鞋622双,未销售货值为12万余元。另,2020年1月19日至8月4日,被告人盛某向供货方转款26万余元,盛某、杨某获利7万余元。同年8月5日,被告人盛某向侦查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

  盛某、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盛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在共同犯罪中以提供微信收款码、接收店员转付的货款方式负责收款,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盛某、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二人一直取保候审,未发现其他危害行为,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盛某、杨某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对二被告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