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鱼“百岁”之争:江苏省高院维持原判

〖2005-4-6 11:1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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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百岁鸡店与扬州百岁鱼火锅店的“百岁”之争,近日终于尘埃落定。江苏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认为扬州百岁鱼火锅店在企业字号及经营活动中使用“百岁”一词,不构成突出使用,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不构成侵犯“百岁”商标专用权。有意思的是,在这场官司中,百岁鱼火锅店的委托代理人不是律师,而是其商标代理机构——扬州文苑商标事务所,这在江苏省还是头一遭。
    
    据悉,1997年9月28日,兰州百岁鸡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取得“百岁”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餐馆)。2004年1月7日,朱某经扬州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核准,开办了扬州开发区百岁鱼火锅店,经营范围为“火锅、酒、包装饮料、国产卷烟零售”。它在使用的牌匾、店堂堂面标志、菜单、筷套以及对外宣传中,使用的均是“百岁鱼”字号。2004年6月,兰州百岁鸡店欲在扬州以“百岁”为字号开立分店,被工商部门告知在扬州餐饮业中已有此字号,不得在扬再以“百岁”为企业名称。去年9月,兰州百岁鸡店以扬州百岁鱼火锅店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扬州市中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在字号中并未突出使用“百岁”二字,且使用“百岁鱼”字号并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会,侵权事实不成立,并于去年12月17日判决兰州百岁鸡店败诉。
    
    兰州百岁鸡店不服,于2005年1月上诉至江苏省高院。3月,江苏省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苑商标事务所杭静女士认为,对方提起诉讼,也是出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商标具有排他性,但这种排他性不能无限扩张。此案表明,扬州知识产权保护已深入到个人,而不像外地还局限在集体或国有,这同我市实施品牌战略所作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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