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商标法制

〖2021/12/22 9:32:0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企红网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新中国成立后,在1982年8月23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前,一直没有正式的商标法。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在百废待兴的局势下,对商标保护的问题给予了充分重视,实属可贵。1950年7月28日政务院第43次政务会议批准、8月28日政务院公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颁布得最早的保护商标的法规,该条例共6章34条。为配合该条例的实施,1950年9月29H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共23条。《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规定,“为保障一般工商业专用商标的专用权,制定本条例”,“一般公私厂、商、合作社对自己所生产、制造、加工或拣选的商品,需专用商标时,应依本条例的规定,向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中央私营企业局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应具备的条件是“商标上的文字、图形,应特别显著,并应有一定的名称和颜色”,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文字、图形不得注册:

   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军旗或勋章相同或近似的。2.与联合国的名称、徽记、或红十字及外国的国旗、军旗相同或近似的。3.在同一类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已经申请审定或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包括文字、图形、名称、读音)。4.用外国文字作为商标的,但运销国外或由外国进口的商品不在此此限(前国民党反动政府商标局注册的外国文字商标,重新申请注册,得暂准专用二年)。5.与一般公用的标章相同的(如合作社、电信及铁路标志等)。6.与,久为人所用或一般商业上所用的名称、符号、标记相同的。7.与政府或展览会所发的奖章、奖状相同或近似的。但以自己所受的奖章、奖状作为商标之一部分时,不在此限。8,用他人姓名、肖像或企业、团体的名称的,但已得对方承认时不在此限。申请人必须取得工商业营业登记证,否则不得申请商标注册。二人以上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同一类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时,应准最先申请的注册,如于同日申请,则准使用在先的注册,一人用二个以上近似的商标,使用于同一商品上,而申请注册时,应指定一个为正商标,其他作为联合商标,联合商标应以实际使用的为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了外交关系、订立商约国家的商民如需专用商标时,得在订立条约的规定范围内,按照中国人进行商标注册的规定申请注册。

    注册程序分为两个阶段:审查和异议。审查中,经审定时发给审定书,不合格者驳回,发给核驳通知书,完成审定手续的商标,进入商标异议程序,对异议的审定不服时,可在得到异议审定书之日起40日提出再异议,对再异议的审定不服时,得在接到再异议审定书之日起40日内向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申请裁定,裁定是终局的。对两类历史遗留问题条例作了不同规定,“凡前在各地方人民政府注册的商标,应于本条例公布后,均须换证”。“前国民党反动政府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应于本条例公布后,重新申请注册”。商品分类为66类。凡经注册的商标应于商标上注明注册号数,未经注册者,不得冒用注册商标字样,或用于广告、招牌及交易文件。注册商标在下列情况下撤销:商标专用权所有人自行变换其注册的商标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已满1年商标专用权自行转移已满6个月未经报请移转。

    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图样、名称及所指定商品为限,商标从注册之日起,注册人即取得专用权,期限为20年,期满前4个月可申请继续注册。已经申请注册或核准注册的商标,均得转让给他人,但转让人和承受人应一同申请并经注册机关批准方为有效。连同营业一并转移者,应附具转让营业的证件。已经申请注册或核准注册的商标得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继承移转须经核准。商标专用权将因撤销注册、在商标专用权期间歇业或转业而消灭。在商标专用权存续期间,商标专用权所有人认为专用权被侵害时,得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条例规定了依法惩处的行为:伪造、仿造已注册的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冒称已经注册用欺骗方法取得商标的注册。但未详定法律责任。
    
   �年,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未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要求一切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私营、私营的大型企业,凡是使用商标,则实行当地登记备案。1957年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指出,凡是使用商标必须注册,未注册者一律不得使用。当时是针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和对许多商品实行计划分配、统购包销以后,生产企业不重视市场的作用,不申请商标注册而采取的一种办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标管理经验的积累,国家宏观经济条件的变迁,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该条例共14条,4月25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共21条。它们取代《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及其配套法规。条例与1950年的暂行条例在一些重大方面有不同。条例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的管理,促使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的质量,特制定本条例”。“企业使用的商标,应当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不使用商标的商品,如果有必要和可能在商品或商品的装潢上载明企业名称和地址的,应当载明,以便管理”。“商标是代表商品一定质量的标志,工商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商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得注册商标的情况有4种,前三种与1950年的暂行条例的第1、2种基本同,第4种为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自核准之日起至企业申请撤销时止”。主管机关依职权撤销的情形有:1.粗制滥造降低商品质量的2.自行变更商标名称、图案的3.商标停止使用满1年未经核准保留的4.人民群众或机关、团体、企业提出意见要求撤销,经审查认为应当撤销的。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和施行细则制定管理商标的具体办法。对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问题只字未提。关于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分类分为78类。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因全面专政,公检法被砸垮,全国本不健全的法制基本上废除了,商标法制亦不例外。全国商标没有统一管理,造成商标使用混乱。1978年9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立后,由所属商标局负责,从年底开始对全国商标进行清理,1979年11月恢复了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到1979年全国注册商标仅32589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