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梅的商标文246 “崇明岛农场”商标和地理标志“崇明大米”有关系吗?

〖2021/12/17 8:40:18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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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张月梅的商标文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读张翎的小说《阵痛》,一个感觉就是女人真不容易。作为女性写的女性故事,爱情理所当然是故事的主线。故事中三代女性分别经历了抗战、文革、911,在历史翻云覆雨中,爱过也被爱过,最终靠着母性的坚韧,顽强地生存并努力寻找自我。 

    小说写的是世间平凡女性,却用了相当文艺的叙述,随处可见精妙的比喻。不过因为内容是现代中国,读起来也易于接受和理解。作者张翎算是当代实力派作家,在海外生活多年,之前的小说《余震》曾被改编为电影《唐山大地震》。

    大概很少人知道作家张翎和她的小说,但一定有很多人知道电影《唐山大地震》。就像很少人知道“崇明岛农场”这个商标,但大家都知道“崇明岛”。那么看到“崇明岛农场”这个商标,你会认为其产品都来自于“崇明岛”吗?

    “崇明岛农场”是南通一家农产品合作社申请注册的,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米等商品上。

    上海崇明某公司对这件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是崇明岛的大米和其他农产品在社会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当大米和农产品上出现“崇明”、“崇明岛”文字,相关公众必然会联想到商品的产地,而申请注册人不是来自于“崇明岛”,因此会发生产地误认。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证据2中的商标注册证显示,“崇明大米”是在第30类大米商品上取得注册证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而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可以体现崇明大米等产品与崇明区、崇明岛的地理位置、气候等自然资源具有密切关联。争议商标“崇明岛农场”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米;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则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产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显示崇明区、崇明岛的地理位置、气候等自然资源与争议商标核定的“茶;蜂蜜;甜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粽子;谷类制品;面条;调味品”商品之间亦具有密切关联进而可能对前述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直接影响。在此情形下,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在“米;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核定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该项规定。

    最后裁定争议商标“崇明岛农场”在“米;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不过这个结论还没有生效,因为案件进入了诉讼程序,目前法院还未审理。

    我之所以注意到这个案件,是因为最新公布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明确把地理标志作为在先权利的一种。不过对于保护在先地理标志权利是适用商标法第十六条还是第三十二条,大家有所争议。我个人认为两条都可以适用。但本案有意思之处在于,在两条都没有适用,而是适用了误认条款。

    误认条款保护的范围肯定是更大一点,基本可以适用于所有的地名商标。毕竟哪里的山水都有物产,也都可能有特点。我百度了一下,有人说崇明不适合种茶,茶适合在山坡上。但这也不表示看到“崇明岛农场”茶时,消费者一定不会误认这茶来自“崇明岛”,毕竟不是每个人买东西时先百度一下的。

    本案行政程序中只宣告“米;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注册商标无效,说明行政机关还是非常审慎地做出的决定,也应该是符合客观事实的。

    法律适用问题就不深入讨论了,反正谁也不能说服谁。大家最后听从有权利最终说了算的那个声音就好了。作为普法者,我只想告诉企业家一定慎用地名商标,不管是村镇名,还同山川名,不管是出于热爱还是出于怀念。用地名做商标,麻烦不断,稍不留神,就可能掉进了产地、品质等误认的大坑,一旦掉进去就肯定是爬不起来的。

    强行使用的话,就可能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刚出台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查处。该标准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且相关决定、裁定生效后,商标申请人或者他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