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读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 | 第7040019号“一丸土”商标撤销复审案

〖2021/11/25 8:55:41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开栏语: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局长崔守东在“2020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发布解读活动上指出,商标异议和评审程序是审查授权确权的重要环节,在强化知识产权源头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20年,商标局完成商标异议案件审查14.9万件,同比增长64.7%;完成各类商标评审案件审理35.8万件,同比增长7.8%。为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商标局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连续多年开展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评选及发布活动,彰显了审查授权确权程序在打击恶意注册,保护在先权利、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方面的工作成效。
本期起,我刊开设“精读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专栏,独家刊发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办案人员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精选的24件对今后案件法律适用具有较强借鉴作用的商标异议、评审案例进行的专业解读,为申请人、 知识产权服务从业人员提供商标异议、评审环节加强合法权益保护的有益借鉴。

    一、基本案情

    无锡骏德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9年1月20日对宜兴市百灵炉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注册的第7040019号“一丸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第21类“陶瓷装饰品;瓷、赤陶或玻璃塑像”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二、案情解析

    商标局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淘宝页面截图、店铺交易记录、产品及包装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已实际使用在紫砂壶商品上。紫砂壶是中国特有的手工制造陶土工艺品,是具有收藏价值的艺术品,也是用于泡茶煮茶的茶具,集工艺性和实用性为一体,难以归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特定商品项目。但是根据紫砂壶商品的特性,商标局认为,紫砂壶商品难以归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特定商品项目时,生产经营者将商标注册在与其商品内容密切关联的项目上,具备真实使用意图且商标能够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应当予以保护。本案中,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陶器;瓷器;茶具;茶壶;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商品与“紫砂壶”属于类似商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陶瓷装饰品;瓷、赤陶或玻璃塑像;瓷、赤陶或玻璃艺术品;花盆;陶瓷、赤陶或玻璃小雕像”与“紫砂壶”商品在销售渠道、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紫砂壶”商品亦可具有艺术、收藏价值。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紫砂壶、紫砂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三、典型意义

    为适应生活需要和审美的需求,劳动人民就地取材,以手工生产为主创作手工艺术品。传统的工艺品既是文化艺术品,又是日常生活用品。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是商标主管部门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总结多年来的实践工作经验,并广泛征求各部门的意见,把某些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误认的商品和服务组合到一起,编制而成,具有规范性、稳定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所以审查员在审理非规范商品时,判定是否为类似商品应当结合该商品的功能、用途、属性等予以考量。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注册人使用商标,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闲置和浪费。我们在判断商标注册人提供的证据与系争商标待证使用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时,应当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尤其是在面对“不规范商品”使用证据时,应当与时俱进地从社会生产实践出发进行分析,避免僵化对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对证据关联性提出过高的要求。对于尚未被纳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非规范商品,我们应当综合考虑实际使用商品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既有规范商品在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的关联情况,对于系争商标能够通过实际使用在其注册商品上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应予保护。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立法目的,商标局决定对复审商标在陶瓷装饰品;瓷、赤陶或玻璃塑像;陶器;瓷、赤陶或玻璃艺术品;瓷器;花盆;陶瓷、赤陶或玻璃小雕像;茶具;茶壶;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张 玲)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