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假冒注册商标香烟四被告被判刑并处罚金

〖2021/11/22 14:31:53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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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黄骅法院  信息整理编辑:咖啡
 
    微信朋友圈里,经常有人发售卖烟草的信息,并标注价格美丽,作为消费者此时应该提高警惕,擦亮眼睛,对商品追根溯源,切勿盲信盲从。近日,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结一件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假冒注册香烟的案件。被告人苗某、刘某、赵某、陈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仍利用微信等形式对外销售,涉案金额达37万余元。

    2017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苗某从广州、广西购进煊赫门、中华、玉溪等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通过4个手机号、2个微信号加价向外销售卷烟达15万余元。同时公安民警在苗某家中查获140条煊赫门香烟,在快递点查获苗某购进的4箱煊赫门香烟共计200条,苗某通过销售卷烟共获利10万元。

    2019年下半年至案发,刘某从苗某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煊赫门、中华、玉溪等各种伪劣卷烟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5万余元,刘某从中获利4万元。

    2018年10月至案发,赵某从刘某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案煊赫门、中华、玉溪等各种伪劣卷烟对外销售,销售金额6万余元。同时公安民警在赵某处扣押各类香烟共计26条,尚未销售的卷烟金额3670元。赵某通过销售卷烟共获利3万元。陈某作为赵某的丈夫,帮助赵某运输假冒注册商品的伪劣卷烟。

    上述香烟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021年2月1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苗某、刘某、赵某、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向黄骅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6月30日,黄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苗某、刘某、赵某、陈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仍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四被告人虽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销售卷烟,但因所售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四被告人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责任。黄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苗某、刘某、赵某、陈某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至十个月,拘役三个月,缓刑三年至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涉案烟草被依法予以没收,并移交烟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

    【法官说法】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罪与最后判处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有一定区别,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的:一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是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四名被告人明知此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仍往外销售,获取盈利,违反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无论是非法经营罪还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行为都已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都是不可取的经商行为。在经商时一定要秉持诚信原则,坚持守法经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济活动。(黄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