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资讯 | 欧盟:改变商标显著性特征的使用不能视为真实使用

〖2021/11/19 9:25:46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涉案欧盟商标RICH JOHN RICHMOND(图一)于2011年获得注册,使用在第3、9、14、18、25等多个类别的商品。2016年,Moschillo公司针对全部注册提起不使用撤销,主要的理由就是使用证据中虽然体现了商标的一些元素,但是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该申请得到撤销处和上诉委员会的支持。上诉委员会认为,有些商品上使用的标记是大写“RICH”(图二),并没有“JOHN RICHMOND“;还有些产品图片只有“RICH”,或缺失某些字母的“RICHMOND”,比如“RICOND”,甚至有时“RICH”和“MOND”还分开放置;还有些证据图片(图三)省略了注册商标中处于中心部位、字体较大、非常显著的“RICH”;前述的这些情况,结合本案的其他情形,属于对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改变。商标所有人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7月14日,欧盟普通法院判决(T-297/20)驳回上诉,维持上诉委员会的认定。对本案商标的显著特征,法院认为“RICH”从字体、大小和位置看,属于主要部分;“JOHN”有一定显著性,不能忽略;“JOHN RICHMOND”是有关设计师的名字,也不能忽略。上诉委员会把涉案商标认定为图形商标并无不妥,商标中文字元素的大小及彼此之间的联系决定了涉案商标的特征。将“RICH”和“RICHMOND”元素分开放置在相关商品上并且缺少显着元素“JOHN”这一事实足以改变有争议商标的显著特征。基于前述分析,并考虑到本案的其他情况,法院认为涉案商标缺乏足够的使用证据,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