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商标是否直接表示原料的时间标准

〖2021/11/12 8:50:03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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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诉卡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判断“猴头菇”是不是“猴姑”饼干的主要原料,和时间标准有什么关系?

    如果已注册商标系描述商品的主要原料,应当申请宣告无效还是撤销?



    商标法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果商标已取得注册,他人以违反上述规定而申请商标无效时,需判断商标是否仅直接表示了商品主要原料。此判断应以商标何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江中公司在第30类饼干等商品上注册了“猴姑”商标。达伦之园公司认为“猴姑”的含义即为“猴头菇”,系商品主要原料,故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由此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

    北京高院认为,审查商标标志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可参照商标授权确权若干规定中关于通用名称的审查规定,一般以商标申请日时的事实状态为准,核准注册时事实状态变化的除外。在该案中,即需审查商标申请时“猴姑”与“猴头菇”是否形成对应关系。

    根据以上论述,北京高院认为,由于达伦之园公司用以证明“猴姑”与“猴头菇”有对应关系的图书证据中,仅一本书在商标申请日前出版,其余图书均在商标核准注册后出版,且“姑”与“菇”字形、含义亦不相同,故不能证明商标申请时,乃至商标核准注册日时,两者形成了对应关系。

    这样的时间标准适用,合适吗?下文诉卡聊聊自己的观点。

    观点总结自(2020)京行终536号判决书

            上文的案例中,北京高院在审查“猴姑”与“猴头菇”是否形成对应关系时,做出了类推适用,即认为,判断商标是否仅直接表示商品原料,可参照适用商标确权授权若干规定中关于通用名称的审查规定。诉卡认为该类推适用并不正确,尤其是对判断时间的适用。
                                                        
    商标法规定前述两种标志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后果是商标无效。商标确权授权若干规定中关于通用名称的审查即针对该规定,判断是否应为无效的时间点为申请或核准时。

    但是,针对注册后成为通用名称的商标,商标法另有撤销商标的规定,且对此,并未要求对于何时成为通用名称作出时间判定。换之言,撤销商标应以申请撤销时的状态为准。

    法律之所以对通用名称“另眼相看”,是因为当商标成为商品通用名后,其将因不当“垄断”商品名称而持续损害相关公众利益。但在商标法被制订时,立法者显然没有想到商标也可以在使用过程中发展成为商品原料的通用名,而继续“垄断”使用该原料名称,也将损害相关公众利益。

    因此,随着对商标转化为原料名称可能性的认识,商标撤销亦应扩大适用至仅直接表示原料的商标上,这才是处理“猴姑”案等类似纠纷的正确路径。